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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西安市市長簽發的《西安市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7月10日起施行。該《辦法》的出臺在規范西安市計量檢定活動,提高檢定質量,促進節能和環境資源的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形成計量器具監管的長效機制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計量活動存在著經營者在商品量值方面弄虛作假,能源計量缺乏相應規范,計量校準服務的監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據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西安市計量行為,補充、完善和細化國家和陜西省相關規定,保證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傳遞的準確可靠,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經過大量調研形成的《辦法》,在西安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上高票通過。《辦法》共有七章45條,分為總則、計量檢定、校準和計量器具管理、服務業計量、能源和排污計量、計量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該《辦法》體現了4大亮點:
其一,明確強制檢定的范圍和監督管理程序,規定實行強制檢定標志使用統一編碼的管理模式,提高監管有效性。《辦法》明確,西安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及行政執法、司法鑒定等方面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第十一條要求,強制檢定標志由市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和管理,在該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計量鑒定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強制檢定標志。
其二,規范了民用四表檢定,要求引用第三方計量檢定機構對貿易結算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進行檢定,為規范計量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住宅用水表、電能表、燃氣表、熱能表等計量器具首次檢定的批次平均誤差應當小于或等于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經營者,應當按照最終用戶的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作為結算的依據,不得轉嫁戶外管線或者其他設施的能源損耗和損失。同時第十二條規定,貿易結算用強制檢定計費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應當由與貿易雙方沒有隸屬或者利益關系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
其三,明確了對能源、排污計量器具的配備、檢定和對用能、排污單位的計量要求。為政府依法實施節能和排污監督管理、評價企業節能和排污工作水平提供重要依據。《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用能、排污單位應當使用計量器具進行能源、排污計量,建立數據核查制度,計量數據應當能夠追溯到有效的計量器具。鼓勵用能、排污單位優先采用節能、高效、自動記錄數據的計量器具。用能、排污單位應當加強對能源、排污計量數據的分析與應用,根據需要定期計算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節能減排效率,逐步淘汰高耗能設備,提高能源利用和節能減排效率。
其四,明確要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加強計量監督。《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發展改革、工信、公安、交通、建設、商務、衛生、計生、環保、工商、食品藥監、安監、新聞出版等相關部門通報計量監督管理相關信息。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加強行業管理和行業指導。(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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