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5-25 04:23 編輯
CNAS的CNAS-CL31:2011《內部校準要求》(以下簡稱《要求》)在其適用范圍中描述如下:
1.1 本文件適用于申請或已獲CNAS認可的檢測實驗室對其與認可能力相關的測量設備實施的內部校準(實驗室的內部校準能力已獲得CNAS校準實驗室認可或取得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授權的,不適用本文件)。 1.2本文件適用于CNAS對實施內部校準的檢測實驗室進行的認可活動。 也就是說該《要求》只適用于申請或已獲CNAS認可的檢測實驗室,而不適用于校準實驗室或獲得行政許可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所以,我個人認為企業(非檢測實驗室)可以參照實施(因為CNAS只對實驗室進行認可)。另外,這份文件只是一個要求,而不是認可準則,它只是對申請認可的檢測實驗室在其申請認可的檢測能力存在內部校準活動時,實驗室應在申請書中申報。評審組中應安排相關校準領域的評審員,現場評審過程中,參照校準能力認可的評審要求實施對全部內部校準能力的評審和確認(而不是認可)。所以在《要求》第6條對內部校準能力的性質寫到:“對相關內部校準活動的確認,是CNAS對檢測結果的量值溯源有效性評價的需要,但這些內部校準能力不屬于認可范圍。實驗室不得在內部校準活動的校準證書中宣稱獲得CNAS認可或使用認可標識,也不得在對外宣傳的認可范圍中包含內部校準能力。”還有幾項條款我認為也是比較重要的: 4.1 檢測實驗室對使用的與認可能力相關的測量設備實施的內部校準,應滿足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和CNAS-CL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校準領域的應用說明》的要求。
4.2 實施內部校準的人員,應經過相關計量知識、校準技能等必要的培訓、考核合格并持證或經授權。 4.7 內部校準的校準證書可以簡化,或不出具校準證書,但校準記錄的內容應符合校準方法和認可準則的要求。
4.9 相關法規規定屬于強制檢定管理的測量設備,應按規定檢定(即只對非強檢項目開展校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