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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測量上限0.6MPa~2.5MPa用于測量輪胎壓力的指針式和標尺式壓力表(以下簡稱壓力表)的首次檢定、后續檢定和使用中檢驗。 2 概述 壓力表按其結構原理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指針式壓力表,儀表內的彈性敏感元件在壓力作用下產生的彈性變形,通過機械傳動放大機構轉動指針在分度盤上指示出壓力值;二是標尺式壓力表,帶有標尺的柱塞在壓力作用下產生移動,并保持穩定在某一個位置,通過標尺移動的距離和標尺上的刻度指示出壓力值。上述兩種類型的壓力表均有一個與輪胎氣門嘴相連接的氣嘴頭。 3 計量性能要求 3.1 測量范圍與準確度等級 壓力表的測量范圍與準確度等級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測量范圍、分度值與準確度等級 類型 | 測量范圍MPa | 準確度等級 | 指針式 | 0~0.6 | 1.0、1.6 | 0~1.0~2.5 | 1.6、2.5、4 | 標尺式 | 0~2.5 | 4.0 |
3.2允許誤差 壓力表的允許誤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允許誤差 準確度等級 | 允許誤差MPa(以量程的百分數計算) | 測量上限的(90~100)% | 其余部分 | 1.0 | ±1.6% | ±1.0% | 1.6 | ±2.5% | ±1.6% | 2.5 | ±4.0% | ±2.5% | 4.0 | ±4.0% | ±4.0% |
3.3 重復性 同一測量點的條件下,兩次檢定的示值差不大于被檢壓力表允許誤差絕對值的1/2. 3.4 密封性 壓力表和氣嘴頭的壓力在測量上限條件下,應無泄漏現象。 3.5 回零機構 3.5.1 指針式壓力表的回零裝置應能在使指針靈活地回復到零點。 3.5.2 標尺式壓力表的標尺,當用手按下標尺時,標尺應能靈活地回復零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