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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任務來源
經全國壓力計量技術委員會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申報,由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等為主要起草單位修訂本規程。國家質檢總局已于2010年5月通過審定并批準立項,以“國質檢量函[2010]193號”文正式下達修訂任務。
二
修訂規程的必要性
1
由于補償式微壓計的穩定性較好、準確度較高,所以,一直以來補償式微壓計在微壓檢定系統中,承擔著量值傳遞和精密測量工作。
2
JJG 158-1994《標準補償式微壓計》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已實施17年,遠遠超過3年至5年的修訂期限。其中有部分內容不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的要求。
3
按照《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必須符合JJF1001-1998《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1002-1998《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和JJF
1059-1999《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等有關規定。
4
原檢定規程的一些技術指標的表述不夠準確。
5
在對補償式微壓計實際檢定過程中,發現原檢定規程的檢定方法的可操作性尚有欠缺。
三
修訂規程的簡要過程
1 規程修訂任務批準立項后,起草人在思想上、技術上、資料上作了充分的準備工作。
2 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起草人到北京等地進行調研,對微壓計的生產、使用和計量檢定情況有了較清楚的了解。
2.1生產情況:當前國內補償式微壓計的制造廠主要分布在北京和上海,有北京計量科學院標準儀器制造廠、北京北方天富工貿有限公司、銀河儀表廠、上海氣象儀器廠有限公司、上海永智儀表設備有限公司等。準確度等級為一等和二等。
2.2使用情況:目前國內使用補償式微壓計的有各級計量技術機構、微壓傳感器、變送器、數字壓力計的生產單位和部分氣象部門、科研機構。
2.3開展檢定情況:目前大部分省級以上計量技術機構在開展補償式微壓計的檢定。
3
2011年8月起草小組完成征求意見稿,隨后寄出30份給各位委員、各省、市計量機構和生產單位征求意見。
四
主要修訂內容說明
1 將原規程名稱《標準補償式微壓計》改為《補償式微壓計》,符合JJF1008-2008《壓力計量名詞術語及定義》的規定。
2 增加了“測量范圍、分度值與準確度等級”技術要求,規定了補償式微壓計的分度值,使該計量性能更清晰、明確。
3 對補償式微壓計的最大允許誤差的技術指標進行了修改。原規程對(-2.5~2.5)kPa范圍內的一等、二等補償式微壓計的最大允許誤差分別規定為±0.5kPa、±1.3kPa,現根據我國微壓系統量傳表及補償式微壓計的檢定、制造現狀,該技術指標修訂為分段表示。對于一等補償式微壓計:當-1.5kPa≤測量值≤1.5kPa時,最大允許誤差為±0.4Pa;當-2.5 kPa≤
測量值<-1.5kPa和1.5 kPa<測量值
≤2.5kPa時,最大允許誤差為±0.5Pa;對于二等補償式微壓計:當-1.5 kPa≤測量值≤1.5kPa時,最大允許誤差為±0.8Pa;當-2.5 kPa≤
測量值<-1.5kPa和1.5 kPa<測量值
≤2.5kPa時,最大允許誤差為±1.3Pa。
4 將原規程
“密封性”技術指標分為兩個內容,一個指標名稱改為“耐壓強度”,其內容不變,并規定在首次檢定時進行,另一個指標名稱仍為“密封性”在后續檢定時進行,并規定在補償式微壓計的測量上限進行密封性檢查。
5 規定了補償式微壓計的估讀的位數為分度值的1/10,將原規程檢定點不少于10點修訂為“不少于8點,在標有計量數字的測量點上選擇”,統一了檢定記錄的數字修約,使檢定方法更詳盡,具有可操作性。
6 更正了原規程中空氣密度公式中的錯誤。
7 對原規程附錄中的檢定記錄格式作了相應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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