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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有點問題吧, 第九十八條(實施日期)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不對吧 ... 上帝 發表于 2010-11-20 08:59
倒是給了校準有限的地位。而檢定要求在省級地域內。并且強檢的范圍擴大了。 ... 風吹石 發表于 2010-11-21 10:31
第十一條(申報建立有關部門和單位其他計量標準)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其他計量標準,可以根據需要向有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考核。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計量標準證書。
我以為關于企業建標(包括最高和次級),在此條中已經描述的很清晰了,完全是企業自主行為。
我這兒有送審稿的修訂說明,但是是復印件,不好奉獻給大家。說明中已非常明確企業有更多的自主權!另,說明中講不再出臺細則。
關于企業自主管理建標事宜,我和我們系統的部分專家交換意見時得出的概念是:在即將頒布的計量法下,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向有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考核,也可以不向有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考核;而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受理企業提出的建標考核,未明確。
也即:若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提出的建標考核不受理,那么,企業必須自行開展建標考核工作;或,企業不向有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考核,企業也必須自行開展建標考核工作。這對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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