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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務來源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文件:“國質檢量函[2010]193號”《關于做好國家計量技術法規制修訂工作的有關事項的通知》中關于制定部分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的要求。在歸口單位全國力值硬度計量技術委員會領導下,由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主要承擔,山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上海市計量測試技術研究院以及部分試驗機生產單位共同參與了《靜力單軸試驗機型式評價大綱》(以下簡稱《大綱》)的制定工作。
2制定依據 《大綱》依據JJF1015-2002《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和型式批準通用規范》,JJF1016-2009《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編寫導則》,并參照相應的試驗機國家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見《大綱》“引言”部分)編寫。 材料試驗機型式較多,分類方法較為復雜。有的根據原理分類,如電子式萬能試驗機、電液伺服試驗機、液壓式試驗機;有的根據試驗對象分類:如拉力、壓力和萬能試驗機、非金屬拉力、壓力和萬能試驗機、木材萬能試驗機;有的根據功能分類:如拉力試驗機、壓力試驗機、萬能試驗機等。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器具型式評價目錄》(以下簡稱《型評目錄》)中,“材料試驗機”劃分為十二大類。在技術委員會最初分配《大綱》編制任務時,將其中的“電子式萬能試驗機”、“拉力、壓力和萬能試驗機”、“非金屬拉力、壓力和萬能試驗機”、“木材萬能試驗機”歸為“靜力單軸試驗機”,統一編寫《大綱》。其中除“電子式萬能試驗機”以外,其他三類試驗機都是按照試驗對象進行分類的。如果按照這種分類方法制定《大綱》,就可能出現多個型式評價大綱都適用于同一型式試驗機的情況,使得技術機構不易選擇適用的《大綱》,《大綱》難以真正貫徹執行。為了避免以上問題,起草小組經過多次討論后認為,按照試驗機原理和功能進行分類,編制《大綱》較為合理,可以確保大綱適用的唯一性。 根據這一原則,起草小組決定將“靜力單軸試驗機”按照“電子式萬能試驗機”(包括“機械加力的電子拉力(或壓力)試驗機”)、電液伺服萬能試驗機(包括“電液伺服拉力(或壓力)試驗機”)、液壓式萬能試驗機(包括“液壓加力的拉力(或壓力)試驗機”)進行分類。《大綱》采用模塊化編寫模式,分為以下三部分: 1.JJF xxxx.1-xxxx靜力單軸試驗機型式評價大綱電子式萬能試驗機; 2.JJF xxxx.2-xxxx靜力單軸試驗機型式評價大綱電液伺服萬能試驗機; 3.JJF xxxx.3-xxxx靜力單軸試驗機型式評價大綱 液壓式萬能試驗機。 采用以上分類方法與目前試驗機國家標準的分類方法完全相同,使得試驗機的生產和型式評價依據的標準或大綱相互銜接,便于實際貫徹執行。 《型評目錄》中的木材萬能試驗機是一種較為特殊的試驗機,包括靜力部分和擺錘部分。根據我們對國內一些試驗機生產單位的調研,目前木材萬能試驗機在國內已經不再生產,逐漸被其他通用型式的試驗機取代。基于這一情況,不再單獨起草《木材萬能試驗機型式評價大綱》,木材萬能試驗機靜力部分的型式評價參照《靜力單軸試驗機型式評價大綱液壓式萬能試驗機》大綱執行。 建議技術委員會在今后適當時候,對《型評目錄》材料試驗機類別劃分進行討論、修改。 3主要技術說明 3.1在“零點相對誤差”、“零點漂移”、“相對分辨力”、“鑒別力閾”等主要試驗項目技術指標的計算時都要用到“力的量程下限FL”。因此,在《大綱》中必須明確FL的確定原則。尤其對于申請單位聲稱FL的情況,FL的確定是否合理,將直接對型式評價結果產生影響。如果申請單位聲稱的FL太小,以上試驗項目有可能達不到相關技術指標的要求,申請單位必須對此承擔一定風險。
在大綱“表1符號、單位與說明”后加入了以下注釋:
注:力的測量范圍的下限值FL的確定方法:
1. 如果申請單位沒有聲明FL時:
a) 對多量程的試驗機,FL為試驗機最小量程的最大試驗力20%的力值點;
b) 對單量程的試驗機,FL用分辨力的倍數確定:
0.5級試驗機:400×r;
1級試驗機:200×r。
2. 如果申請單位聲明FL時,按其聲明的FL進行計算和相關技術指標的判定。
3.2 “4. 概述”中的“4.1 原理和用途”部分內容,參照相應的試驗機國家標準和國家計量技術規范JJF 1011—2006《力值與硬度計量術語及定義》中的定義和描述。 3.3 在“5. 法制管理要求”中“5.2準確度要求”,將試驗機按其各項技術指標劃分為0.5級、1級兩個級別,取消了2級。 在“5.4.2試驗樣機”中,確定了申請單位提供試驗樣機的原則。由于試驗機屬于大型試驗設備,因此,根據不同情況,抽取樣機數量為(1~3)臺。按系列產品申請的,每個系列產品抽取三分之一具有代表性的規格產品。由承擔試驗的技術機構根據申請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確定,原則上應包括該系列產品中額定力值最大和最小的兩種規格。
3.4 在《靜力單軸試驗機型式評價大綱
電子式萬能試驗機》6.1.2.4中,增加鉗口的洛氏硬度技術指標(應為55HRC~65HRC)。
3.5機械加力的電子拉力(或壓力)試驗機的型式評價參照《靜力單軸試驗機型式評價大綱電子式萬能試驗機》大綱執行。與電子式萬能試驗機相比,這類試驗機的試驗項目和技術指標均有所不同,在“試驗機的型式評價試驗項目表”后加入了以下注釋:
注4:對于電子拉力(或壓力)試驗機,“計量要求”中的試驗項目可根據出廠技術要求確定。
對于不同型式的電子拉力(或壓力)試驗機,移動橫梁移動速度和位移相對誤差兩項技術指標根據試驗機不同應用場合和用戶要求可能相差較大,不易規定一個統一的技術指標。因此,這兩個試驗項目在大綱中與電子式萬能試驗機分條目給出,并注明“應滿足相應的出廠技術指標”。 3.6由于試驗機測力系統的相對分辨力按照試驗機不同級別確定,因此試驗機測力系統的鑒別力閾也相應地按照試驗機不同級別確定。
3.7 有關“變形測量系統的檢測”的內容,直接引用國家機械行業標準JB/T 6146—2007《引伸計技術條件》中的相關條款。
變形測量系統中采用的引伸計應根據試驗方法與變形測量的準確度要求來配備和選用,引伸計的級別與試驗機的級別并不一致(見引伸計級別和引伸計各項允許誤差表)。在“試驗機的型式評價試驗項目表”后加入了以下注釋:
注1:變形測量系統應根據引伸計的級別進行考核。
3.8 有關“計算機數據采集系統的評定”的內容,直接引用國家標準GB/T 22066—2008《靜力單軸試驗機用計算機數據采集系統的評定》中的相關條款。
3.9 有關“電氣設備的檢測”的內容,直接引用國家標準GB/T 5226.1—2008/IEC 60204-1: 2005《機械電氣安全 機械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中的相關條款。
3.10在“控制系統的檢測”試驗方法中,增加了相關技術指標的計算公式,并在表1中補充了相應符號的說明
3.11 在“試驗機的型式評價試驗項目表”中,將型式評價項目按照重要性劃分為主要單項、非主要單項。其中全部的法制管理要求均作為主要單項;對于計量要求和通用技術要求,原則上將影響試驗機計量性能、安全性能的并具有定量技術指標的項目作為主要單項,其余沒有定量技術指標的一般性能要求(如外觀等)作為非主要單項。
3.12由于試驗機屬于大型試驗設備,大負荷或液壓式試驗機的體積或重量較大,在樣機試驗過程中拆裝、運輸有一定的實際困難,因此,可以采用同一系列其他規格體積或重量較小的試驗樣機進行耐運輸顛簸性能試驗。在“試驗機的型式評價試驗項目表”后加入了以下注釋:
注3:如果某種規格的試驗樣機體積或重量較大,不易進行耐運輸顛簸性能試驗時,可選擇同一系列其他規格體積或重量較小的試驗樣機進行試驗,試驗結果適用于該規格試驗樣機。
3.13 在JJF 1016-2009《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編寫導則》中沒有明確型式評價結果的判定原則。起草小組經過討論后認為,型式評價結果的判定原則是大綱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應該列為單獨條目,在“9 試驗項目的試驗條件和方法”后應增加第10條“型式評價結果的判定”。其內容依據JJF1015-2002《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和型式批準通用規范》中“9.5.1型式評價結果的判定原則”制定。
《靜力單軸試驗機型式評價大綱》起草小組
20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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