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關于檢定或校準結果驗證方法的探討》一文作者商討 (修改稿) □黎慶輝 劉彥剛 貴刊今年第1期刊發了《關于檢定或校準結果驗證方法的探討》(以下簡稱《探討》)一文,就該文有關問題與作者作如下商討。 1、《探討》通過列舉實際工作中,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驗證存在的困難,提議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以下簡稱《規范》),不應該給出第4.5.3.6項:“檢定或校準結果驗證方法正確,驗證結果符合要求。” 實際上,《規范》給出第4.5.3.6項要求,是為了促使計量標準負責人,在按《規范》建立計量標準,編寫《計量標準技術報告》過程中,當完成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后,為驗證其評得的不確定度正確與否,應盡可能地按《規范》要求,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驗證方法,對評得的不確定度進行驗證。因為該評得的不確定度,是給出所建計量標準能檢定或校準何等級計量器具結論的依據(一般要求評得的擴展不確定度,應小于或等于被檢定或校準計量器具允許誤差限的1/3)。如果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錯了,會導致給出錯誤的結論,從而不能正確反映所建計量標準的實際水平,造成浪費或達不到建該計量標準的目的。 所以《規范》給出第4.5.3.6項要求還是應該的,計量標準負責人在給出所建計量標準能檢定或校準何等級計量器具結論前,應盡可能按《規范》要求對評得的不確定度進行驗證。
對于某些計量標準,確實無法對評得的不確定度進行驗證的情況下。一則作為計量標準負責人,在編制《計量標準技術報告》過程中,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時,應慎之又慎,評定后最好能與同行交流一下,以免給建標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二則作為計量標準考評員,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實施該要求確有困難的情況下,不能強求。且此時計量標準考評員,要更全面細致地查閱計量標準負責人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的全過程,審查其評定是否正確合理。 2、《探討》中:“從式(1)[即:| |≤ ]、式(2)[即:| |≤ ]可以看出,只要所給出的不確定度 足夠大,哪怕實驗值偏差大到不合理的程度,式(1)、式(2)也成立,而給出的不確定度恰恰是說明檢定或校準結果可信程度的指標,這與驗證的初衷是相反的。”從而否定不確定度驗證的觀點是欠妥的。 是的,式(1)、式(2)僅僅是對評得的不確定度進行驗證,不能達到證明的目的,而且只能是對評得的不確定度最小值的驗證。也就是說:如果計量標準負責人,在《計量標準技術報告》中,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不合理,給出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小了,則會使式(1)、式(2)不成立。否則相當于該計量標準負責人高估了該計量標準的能力,從而會給出不切合實際的結論,這正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驗證的目的。反之如果計量標準負責人,在《計量標準技術報告》中,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不合理,給出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大了,雖然式(1)、式(2)能成立。但相當于他自己否定了自己,從而會給出不能檢定或校準相應等級的計量器具的結論。可見能驗證的,就盡可能去驗證,還是比不驗證的好。 3、《探討》中:“只要我們的不確定度評定不犯錯誤,其數值不大于被檢測量設備允許誤差的1/3,即可認為檢定或校準結果是可信(不確定度合理)的,無需進行特別的驗證。”該結論不是完全可取的。 實際上,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擴展不確定度,小于或等于被檢定或校準計量器具允許誤差限的1/3。本身就是對計量標準的基本要求,也是計量標準負責人給出該計量標準能檢定或校準何等級計量器具結論的依據。為了檢查不確定度評定是否犯了錯誤,給出的不確定度是否合理,作為計量標準負責人,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對于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進行驗證,還是有必要的。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證:“我們的不確定度評定不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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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6 10:32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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