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要求
4.1 能源計量的種類
本標準所稱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氣、焦碳、煤氣等和其他直接或著通過加工、轉換、回收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4.2 本標準能源計量范圍:
a) 輸入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用能單元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b) 輸出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用能單元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c) 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用能單元使用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d) 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用能單元自產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e) 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用能單元回收利用的余能資源。
4.3 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原則
4.3.1 應滿足能源分類計量的要求。
4.3.2 應滿足用能單位能源分級分項進行結算、核算的要求。
4.3.3 應滿足節能監測的要求,并配備必要的便攜式節能檢測計量器具。
4.3.4 應按生產與非生產用能、自用與轉供能源分別計量。
4.3.5 對回收利用二次能源的回收量、使用量及放散量要求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包括利用高爐爐頂壓差、焦爐干熄焦余能發電,回收利用高爐煤氣、轉爐煤氣,回收余熱轉換為蒸汽,回收處理污水再利用等。
4.3.6 隨著生產能力、產品結構、工藝技術的變化,能源物質運輸方式的改變等,能源計量設備應及時補充完善。
4.3.7 隨新建、改造、檢修工程,能源計量器具應與項目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設計方案中應有能源評價內容,符合YB9051的要求。
4.3.8 因施工等原因,需臨時拆除計量器具及管、線、盤等附屬設施時,必須經過計量、能源管理部門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證其間能源管理有效,明確工程完工后恢復計量裝置原狀的責任。
4.3.9 對具備實行躲峰用電條件的單位,應安裝峰谷電表。
4.4 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要求
4.4.1 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按下式計算:
×100%
式中:Rp——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
NS——能源計量器具實際的安裝配備數量;
NX——計量器具配備理論需要量。
4.4.2 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用能單元應加裝能源計量器具。
4.4.3 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應符合表1的要求。
4.4.4 用能量(產能量或輸運能量)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種或多種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級用能單位為主要次級用能單位。
主要次級用能單位應按表2要求配備能源計量器具。
表1 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要求 單位:%
能源種類 進出用能單位 進出主要次級
用能單位 用能單元
電力 外購電 100 100 100
自備發電 100 100 100
利用余能發電 100 100 100
固
態
能
源 煤
炭 原煤 100 100 95
煉焦洗精煤 100 100 95
其他洗煤 100 100 95
型煤 100 100 95
焦炭 100 100 95
液
態
能
源 原油 100 100 95
成品油 100 100 95
重油 100 100 90
汽油 100 100 90
煤油 100 100 90
柴油 100 100 90
燃料油 100 100 90
氣
態
能
源 天然氣 100 100 95
液化氣 100 100 90
焦爐煤氣 100 100 80
轉爐煤氣 100 95 90
高爐煤氣 100 95 90
混合煤氣 100 95 90
發生爐煤氣 100 95 90
氧氣 100 100 95
氮氣 100 100 90
氬氣 100 100 90
載
能
工
質 蒸氣 100 90 80
余熱回收蒸氣 100 90 80
凈水 100 100 95
新水(工業水) 100 95 90
其
它 軟化水 100 95 90
循環水、中水 90 90 90
壓縮空氣 100 100 90
鼓風 100 100 90
4.4.5 單臺設備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3中一種或多種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為主要用能設備。
主要用能設備應按表3要求配備能源計量器具。
4.4.6 對從事能源生產的用能單位(如企業自備的動力、電力、制氧生產廠等),其所配備的能源計量器具應滿足評價其能源加工、轉換、輸運效率的要求。
4.4.7 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準確度等級應滿足表4的要求。
4.4.8 主要次級用能單位所配備能源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等級(電能表除外)參照表4的要求,電能表可比表4的同類用戶低一個檔次的要求。
4.4.9 主要用能設備所配備能源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等級(電能表除外)參照表4的要求,電能表可比表4的同類用戶低一個檔次的要求。
表2 主要次級用能單位配備能源計量器具的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種類 電 力 固體燃料 原 油
成品油
石油液化氣 重 油
煤 氣
天然氣 蒸 汽
熱 水 水 其 它
單 位 kW t/a t/a t/a m3/a GJ/a t/a GJ /a
限定值 10 100 40 80 10000 5000 5000 2926
注1:表中a是法定計量單位中“年”的符號。
注2:表中的m3指在標準狀態下,表3同。
注3:2926GJ相當于100t標準煤。其它能源應按等同熱值折算,表3同。
表3 主要用能設備配備能源計量器具的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種類 電力 固體
燃料 原 油
成品油
石油液化氣 重 油
煤 氣
天然氣 蒸 汽
熱 水 水 其 它
單 位 kW t/h t/h t/h m3/h MW t/h GJ /h
限定值 100 1 0.5 1 100 7 1 29.26
注1:對于可單獨進行能源計量考核的用能單元(裝置、系統、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單元已配置了能源計量器具,用能單元中的主要用能設備可以不再單獨配置能源計量器具。
注2:對于集中管理同類用能設備的用能單元(鍋爐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單元已配置了能源計量器具,用能單元中的主要用能設備可以不再單獨配置能源計量器具。
4.4.10 能源作為生產原料使用時,其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等級應滿足相應的生產工藝要求。
4.4.11 能源計量器具的性能應滿足相應的生產工藝及使用環境(如溫度、溫度變化率、濕度、照明、振動、粉塵、腐蝕、電磁干擾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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