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新聞專員 于 2016-11-26 12:20 編輯
2016年11月22日下午工信部發布了《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7年)》(征求意見稿) 。前一版是2015年3月正式發布,相隔不到2年,這說明工信部高度重視汽車動力電池行業發展。下面將(2017年)的意見稿與2015版進行比較,找到彼此不同點,為同行提供參考。 一、(2017年)的意見稿最重要的要點 鋰離子動力電池單體企業年產能力不低于80億瓦時,金屬氫化物鎳動力電池單體企業年產能力不低于1億瓦時,超級電容器單體企業年產能力不低于1千萬瓦時。系統企業年產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億瓦時。生產多種類型的動力電池單體企業、系統企業,其年產能力需分別滿足上述要求。 解讀:發展鋰離子動力電池是第一位的;發展金屬氫化物鎳動力電池是第二位的;發展超級電容器是第三位的;單獨成立“電池系統企業”的門檻已經高得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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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6 12:19 上傳
二、(2017年)的意見稿與(2015年)版總體比較 1)標題有些不同 (2017年)意見稿的標題是“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條件”而(2015年)版的標題是“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 解讀:新版與老版相比少了一個“蓄”字,其意義在于“汽車動力電池”一定是蓄電池,但是“蓄電池”不一定動力電池。兩種是有嚴格區別的。有一個例子:無軌電車是電動公交車的,但不是純電動公交車,而純電動公交車一定電動的。概念上定義邏輯不同,其在政策待遇是完全不同的。爭取“無軌電車”拿到新能源汽車補貼是沒有一點的可能性。 2)主要條款數目有增加 (2015年)版是七大條目,共有二十一條款,而(2017年)的意見稿)有九大條目,共有三十一條。新版增加2大條目,增加10條款。 解讀:從條目和條款數目上講,內容是增加較多的,即要求更高、更細,老版停留在要求上,而新版強調管理措施如何到位。 3)條目變化比較 ①(2017年)的意見稿是九大條目:一、總則;二、企業基本要求;三、生產條件要求;四、技術能力要求;五、產品要求;六、質量保證能力要求;七、售后服務能力要求;八、規范管理;九、附則。 ②(2015年)版是七大條目:一、總則;二、企業基本要求;四、技術能力要求;五、產品要求;六、質量保證能力要求;七、售后服務能力要求。 解讀:(2017年)的意見稿增加了(八、規范管理;九、附則。)說明了不僅僅提出了具體要求,而是將這些要求,必須落實到位。(規范管理)是將落實要求到位的強制措施。(附則)具體的技術指標,是措施的具體化。對企業而言,不是理解“要求”即可,必須按(附則)具體的技術指標“考試”過關,否則被淘汰出局。 三、(2017年)意見稿與(2015年)版條款具體比較 1、(一、總則部分)新版與老版在內容上比較,兩者條款內容是一致,沒有變化; 2、(二、企業基本要求)新版與老版在內容上比較, 新版增加指標上硬性要求是:“鋰離子動力電池單體企業年產能力不低于80億瓦時,金屬氫化物鎳動力電池單體企業年產能力不低于1億瓦時,超級電容器單體企業年產能力不低于1千萬瓦時。系統企業年產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億瓦時。生產多種類型的動力電池單體企業、系統企業,其年產能力需分別滿足上述要求。” 而老版的要求是:”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單體企業年產能力不得低于2億瓦時,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單體企業年產能力不得低于1千萬瓦時,超級電容器單體企業年產能力不得低于5百萬瓦時。系統企業年產能力不得低于10000套或2億瓦時。“ 解讀:新版與老版相比:①鋰離子動力電池單體企業年產能力年產能力的要求提高了40倍;②金屬氫化物鎳動力電池單體企業年產能力的要求提高了10倍;③超級電容器單體企業年產能力的要求卻下降二分之一;④系統企業年產能力提高了8倍。這樣的硬性規定,目前95%的動力電池將被淘汰出局。這也說明,工信部一定是要將中國動力電池廠家提升到世界級水平,而不希望動力電池廠家遍地開花。 四、新能源汽車行業的寒冬期將會延長到2017年的下半年 《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7年)》(征求意見稿)的發布表明,年內不會再有新的 《汽車動力電池目錄》出臺。《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7年)》一旦正式發布,2016年已經上了《汽車動力電池目錄》的企業,必須在重新申請。類推下來,目前新能源整車企業用的電池的生產廠家,在2017年上半年以前,拿不到《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7年)》的目錄資格,新能源整車廠家目前已經上了的公告產品,必須再重新申報新能源產品公告。從邏輯上可以推出,新能源汽車推薦目錄在2017年3月份以前不會再有新的發布。 筆者建議,新能源整車廠家必須高度重視《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7年)》(征求意見稿)的意義,它無疑給企業帶來重大影響。目前是2016年11月的下旬了,新能源整車廠家開始2017年發展計劃編制工作了,必須認真分析《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7年)(征求意見稿)》產生的具體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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