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龍崗檢驗檢疫局在《檢驗檢疫管理手冊》審核過程中發現一種全新的違法行為類型———擅自出口未報經檢驗檢疫的法檢目錄內的進口退運料件。
據了解,案件當事人于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期間,以來料料件復出口的方式出口了20批法檢商品,涉及E型鋼介子、訊號電線、鋰電池以及電話線、風扇等共計12個品種,貨值達9151.38美元。經調查得知,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時并未依法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屬于擅自出口未報檢的出口法檢商品,擬對其依法實施處罰。
進口料件退運是加工貿易企業特有的一種貿易方式,其發生的主要原因有兩種,一是料件不符合產品有關要求需要退運;二是企業備案新合同后變更產品結構,不再生產某種產品而產生的剩余料件需要退運出境。列入出口法檢目錄的退運料件是應當依法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的。
但大部分企業并不了解有關規定,認為退運的料件屬于企業生產過程中使用的貨物,并沒有進入我國的流通領域發生所有權的轉移,甚至沒有發生形態或包裝上的變化,只是因為某種原因而不再符合生產需要,按海關監管要求或根據買賣雙方的協議退回給供應商。可見,企業沒有主動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退運料件的行為很大程度上屬于主觀上對政策法規的誤解而造成的一種過失行為。
為有效解決料件退運過程中出現的類似問題,檢驗檢疫部門建議:首先,應加大對報檢員的教育和培訓,加強考核機制,提高報檢員的整體水平和素質,減少各類案件的發生;其次,加強和海關的溝通,進一步完善數據交流機制,從源頭上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第三,充分利用全申報系統功能,通過電子閘口與自動核銷等功能多層次、多渠道地防漏阻漏;第四,進一步加強檢企互動、檢政互動的力度,一方面主動向企業投送檢驗檢疫的法律法規及最新消息,另一方面通過加強與當地政府街道辦的溝通與協調工作,充分借助地方政府的行政執行力進行更加有效的法律法規知識宣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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