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管理,根據《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是指經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或其授權的機構考核合格,在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技術機構從事計量檢定和校準的人員。
第三條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在計量檢定、校準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執行計量法律法規、計量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和其他技術規范;
(二)正確使用計量標準器具及相關測量設備,并負責維護、保養,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三)保證計量檢定、校準數據的準確和有關技術資料的完整;
(四)維護計量檢定、校準結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五)遵守保密規定,保護計量檢定委托方的技術秘密及其利益。
第四條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按照考核合格的專業項目開展檢定、校準工作。
用于量值傳遞、技術考核、裁決計量糾紛和實施計量監督的檢定、校準數據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檢定、校準結果進行干預。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計量檢定人員使用未經考核合格或超過有效期的計量標準器具進行檢定、校準工作。
第六條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專(高中)以上或相當的文化程度;
(二)熟悉計量法律、法規及規章;
(三)具有計量基礎理論和所從事的專業知識;
(四)掌握所開展檢定、校準項目的操作技能,一般應具有一年以上本項目的工作經歷。
第七條 國防科技工業各計量測試研究中心、專業計量站和區域校準實驗室的計量檢定人員,由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授權的計量考核機構組織考核,經考核合格的,頒發計量檢定員證書。
第八條 國防科技工業企事業單位計量技術機構的計量檢定人員,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計量主管部門組織考核,經考核合格的,頒發計量檢定員證書。
第九條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考核工作,按照國防科工委計量考核機構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考核的內容包括計量基礎知識、所從事的計量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第十條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所在單位應為計量檢定人員提供參加所從事專業新知識和技能培訓的時間、經費和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一條 承擔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考核工作的主考人員,由考核機構從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中聘任: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職稱;
(二)從事主考專業計量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考核專業項目的檢定員證;
(四)熟悉計量標準、計量檢定人員考核的有關規定;
(五)有獨立分析處理計量技術和計量管理問題的能力。
第十二條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主考人員,由國防科工委計量考核機構統一組織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者,頒發計量主考人資格證書。
取得主考人資格證書的計量主考人員,由計量考核機構聘用,并監督其考核工作質量。
第十三條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計量主考人員,每五年由原考核機構進行資格確認。
第十四條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員證、計量主考員證,由國防科工委統一印制。
第十五條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在下列工作中成績顯著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給予獎勵:
(一)在研究計量檢定、校準方法和技術手段,維護和改進關鍵測量設備工作中貢獻突出的;
(二)在量值傳遞與溯源、國際國內比對、計量仲裁、產品驗收與索賠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三)在產品研制、生產、使用和型號計量保障工作中解決關鍵計量測試技術問題貢獻突出的。
第十六條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檢定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立即停止工作,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檢定和校準數據的;
(二)因工作失誤,出具錯誤數據的;
(三)工作失職造成計量標準器具失效、貴重儀器損壞的;
(四)使用未經考核合格或超過有效期的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計量檢定、校準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 本帖最后由 duomeiti 于 2007-8-6 23:36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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