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機構、實驗室:
近期國務院通過汽車產業調整振興規劃,對小排量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購置稅率從10%降低到5%,同時經國務院批準《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附后)也已對外發布。減免小排量汽車購置及消費稅及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是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決策,既是實現惠農強農目標的需要,也是拉動消費帶動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
近年來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不斷強化,汽車、摩托車產品質量顯著提升,但是仍存在有部分生產企業擅自變更關鍵零部件、出廠產品貨證不符等現象。我國農村道路基礎設施相對滯后、用車環境的安全隱患較多,部分消費者交通安全意識不強,不合格汽車、摩托車產品進入城市及農村家庭后,極有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并帶來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保證小排量汽車、汽車及摩托車下鄉產品質量、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確保汽車、摩托車下鄉政策取得實效,現提出相關工作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認真落實《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有關強制性認證工作的相關要求,針對小排量汽車及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重點開展監督執法工作,加大對獲證企業的巡查和獲證產品的抽樣檢測力度,杜絕無證、貨證不符產品進入市場,對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及相關責任方進行嚴肅處理。
二、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應嚴格控制認證、檢測質量,對小排量汽車生產企業及汽車、摩托車下鄉生產企業進行拉網式排查,加大工廠檢查及獲證后監督檢查力度,采取飛行檢查、市場隨機抽樣等跟蹤調查方式,特別是加強對市場抽樣及對企業確認檢驗和例行檢驗的管理,加強產品制動、轉向、燈光等安全指標的控制,加強對關鍵零部件變更的控制,對不合格產品及時暫停、撤銷認證證書,確保小排量汽車及進入農村市場的汽車、摩托車產品安全可靠、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適用標準要求。與此同時要做好相關工作準備,及時為消費者、生產及經銷企業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三、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認證機構/實驗室應密切關注并及時跟蹤、交換小排量汽車及汽車及摩托車下鄉產品質量信息,并將相關信息報送我委。
附件: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
二○○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通知》(國發[2009]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及國務院第51次常務會議關于摩托車歸入汽車下鄉補貼渠道的決定,現制定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目標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的宗旨是,提高農民購買能力,加快農村消費升級,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汽車摩托車產品技術更新換代,實現汽車摩托車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實現內外需協調發展。
二、政策內容
(一)補貼行為及對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農民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輕型載貨車(以下簡稱“換購輕型載貨車”)。享受補貼的輕型載貨車每戶限購一輛。報廢車輛車主與新購車輛車主為同一農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農民購買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車。享受補貼的微型客車每戶限購一輛。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農民購買摩托車。享受補貼的摩托車每戶限購兩輛。
三輪汽車指原三輪農用車;低速貨車指原四輪農用車;本方案所稱的輕型載貨車指總質量大于1.8噸但不超過6噸、至少四個車輪且用于載貨的機動車輛;本方案所稱的微型客車指發動機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個車輪且用于載客的機動車輛(不含轎車)。
(二)補貼產品及企業的確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條件且經過國家強制性認證的輕型載貨車、微型客車以及摩托車,均可作為補貼車型;生產上述產品并且同意對產品質量、經銷網點、售后服務、價格、銷售統計和政策宣傳等工作進行承諾并簽訂責任書的企業,可以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生產和銷售。
換購輕型載貨車,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車主應當提供必備的要件,將報廢的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汽車回收企業回收拆解,取得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
(三)補貼比例及金額
1.對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輕型載貨車的,按換購輕型載貨車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換購輕型載貨車單價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同時,對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實行定額補貼。報廢三輪汽車每輛給予補貼2000元,報廢低速貨車每輛給予補貼3000元。
2.對購買微型客車,按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購買微型客車單價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
3.對購買摩托車,按銷售價格13%給予補貼,購買摩托車單價5000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650元。
(四)補貼資金來源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
新疆、內蒙古、寧夏、西藏、廣西等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以及國家確定的“5·12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地方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上述地區可根據財力情況,加大對汽車、摩托車下鄉的補貼力度。
(五)補貼資金申報
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輕型載貨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已報廢車輛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新購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購買人儲蓄存折(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
購買微型客車、摩托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銷售發票,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購買人儲蓄存折(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
鄉鎮財政部門審核補貼時,除上述證明材料外,還需核查隨車附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1”或“3”或“5”、“總質量(kg)”項大于1800kg但不超過6000kg的,確認為輕型貨車;“車輛型號”項為第一位數字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300ml的,確認為微型客車。
(六)補貼資金審核撥付
補貼資金實行“鄉級審核、鄉級兌付”或“鄉級審核、縣級兌付”。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的情況下,盡量采取“鄉級審核、鄉級兌付”方式,鄉鎮財政部門對農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符合補貼要求的,應當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人儲蓄存折賬戶;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采取“鄉級審核、縣級兌付”方式的,鄉鎮財政部門對農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符合補貼要求的,報送縣級財政部門;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人儲蓄存折賬戶。
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實行“事先預撥、事后清算”。根據測算的各省補貼資金規模,財政部將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按80%的比例預撥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后,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補貼資金預算,根據預算及時將不少于50%的補貼資金撥付,其余補貼資金按需求進度撥付。補貼資金通過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信息系統進行審核,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撥款。
每年4月底前,省級財政部門核實匯總本地區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審核清算。
(七)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汽車摩托車價格監管,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聯合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對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及企業準入嚴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為享受補貼的車輛辦理牌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按規定嚴格辦理登記。商務部門要加強對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監督管理,防止虛假開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等行為,規范和完善汽車回收拆解網點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汽車摩托車銷售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質檢部門要對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和企業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嚴格執行“三包”有關規定,加強缺陷產品召回工作。
享受財政補貼的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市場同期同類產品價格。享受財政補貼的汽車兩年內不得過戶。
地方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商務、工商、質檢等部門要協作配合,加強對補貼資金、車輛報廢、購買、轉讓過戶以及市場秩序、價格、產品質量等的管理與監督檢查,防止騙取財政補貼資金行為的發生,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
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組織實施工作要求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是促進消費拉動內需,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一項重要決策,是促進汽車工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一項重要的惠農強農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要加強領導和組織工作,增進部門協作,建立工作責任機制,責任落實到人,把實施工作抓細抓實,統籌協調好各個環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操作辦法,指導基層有序開展各項工作。要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并督促將補貼資金及時撥付到農民手中。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及時改進相關工作。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讓農民家喻戶曉,要經常深入基層調研,了解實施情況,及時總結提出完善政策建議,把好事辦好,全面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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