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辦法》自1999年10年后第一次修改,對于一名檢務工作人員來說。筆者學習了該新《辦法》,認識雖然膚淺,但頗有心得。
出臺的適時性
作為檢驗檢疫的第一部《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管理辦法》是1999年制定的。在這10年中,我國的經濟模式實現了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外向型”向“開放型”的轉變。現代物流的飛速發展縮短了沿海和內地的差距,貿易的多樣化推動了檢驗檢疫監管的職能不斷強化和深入,信息化手段運用帶來了檢驗檢疫監管模式的變革和通關方式的創新。所有這些變化都給我們檢驗檢疫簽證管理帶來了新的要求,因此在此時一部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管理辦法》無疑會給我們在新的形勢下開展檢驗檢疫簽證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充分體現了“新思維”
新《辦法》較老《辦法》在章節和條文上有較大的增加,由原來的七章七十條變為八章一百零五條。但細細讀來并未有“冗長”之感,相反讓人“耳目一新”。
一是有些章節條文內容的調整,例如,把老《辦法》中關于原產地簽證的內容剔除了,因為產地證簽證管理另有辦法進行規范,并不屬于檢驗檢疫簽證范疇,這樣新《辦法》更貼近了檢驗檢疫簽證管理的實際。
二是新《辦法》增加了關于電子簽證的內容,明確規定了“使用計算機業務管理系統簽發的電子證單及其簽證信息與紙質證單在全國檢驗檢疫系統內等效”,為今后進一步推動簽證管理信息化乃至“無紙化報檢”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三是第二章“受理報檢”增加了“審單”。受理報檢的過程就是審單的過程。由于報檢途徑、形式已經不同于原來單一的前臺交單報檢,報檢信息的傳遞形式多樣并且傳遞范圍進一步擴大,口岸與內地的報檢信息交換等;另一方面,貿易形式也很多樣,特別是特殊監管區的貿易自由度空間的擴大。所有這些變化都要求檢驗檢疫監管作出相應的調整,而實施檢驗檢疫監管行為首先是從審單開始。
四是刪除了“報檢范圍”。只表述為“受理報檢(或申報)應當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的要求”。這個《辦法》是關于簽證規范的,報檢的范圍應該另有報檢規定來規定。引入了“申報”概念有利于給“應檢物”有更大的定義空間。
充分體現了可操作性
新《辦法》的各個章節條文更加細化了,從第四章至第七章,每一條文的規定都詳細到了具體的操作細節。例如,作為《辦法》的核心章節“簽證”,在新《辦法》中表述為“擬制征稿與繕制證單”,并且所列條文達25條之多,對于從證稿擬制到證書簽證過程中的各種情況、各個節點進行了規定。這看起來有點啰嗦,但實際上這樣表述更強調了檢驗檢疫簽證是將檢驗檢疫結果轉變為證明文件的操作過程,因而這對檢務人員和檢驗檢疫人員都是一個規范的約束。因此在筆者看來,新《辦法》在某種意義上更是一個檢驗檢疫簽證管理作業指導書,其可操作性赫然醒目。
《辦法》是檢務管理工作的核心規范。因此,通讀精讀、準確理解、熟練運用新《辦法》對于檢務人員達到規范操作檢務簽證管理工作十分重要。這就需要檢務人員對照《辦法》在平時日常的檢務工作中點點滴滴、實實在在地進行領悟和磨合,練就“千日之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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