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測量不確定度與測量重復性
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定義為:在相同測量條件下,對同一被測量進行多次連續測量所得結果之間的一致性。這些條件稱為重復性條件。重復性條件包括:相同的測量程序,相同的觀測者,在相同的條件下使用相同的測量儀器,相同的地點、短時間內重復測量。在被測件穩定、重復性好時,測量結果的重復性通常就只反映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在短時間內對同一被測量進行多次重復測量,由測量值計算得到實驗標準偏差s,這也就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
2正確理解國軍標中對測量重復性方法的描述
在GJB/J 2749-1996《建立測量標準技術報告的編寫要求》(下稱《編寫要求》)中對重復性的獲得方法是這樣描述的:“選一穩定的被測量或被檢測器具,在短時間內用測量標準重復觀測n次,得到n個觀測值xi ,推薦觀測次數取n≥6,按式(5)計算……”
按此描述,在進行測量標準重復性評估時,受兩方面因素制約:一是測量標準的測量一致性,這是我們想知道的;另一個就是“被測量或被檢測器具”的測量一致性,這是我們不希望要的,但它不可避免地將被引入測量標準的測量不確定度中。如果此時設備選擇不當,將有可能導致不符合實際的測量結論。《編寫要求》中在陳述重復性測量時,要求選用的“被測量或被檢測器具”性能“穩定”,此時不能單純地理解“穩定”一詞,因為它本身就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應理解為“被測量或被檢測器具”的性能相對于測量標準性能穩定。因為,此時所獲得的數據反映的是測量標準和測量設備共同的測量一致性,有時雖然“被測量或被檢測器具”的性能似乎很穩定,輸出值或測量值幾乎沒有什么變化,但其分辨力較低,或是其顯示位數較少,它的測量數據已無法反映標準設備的末位或末幾位數字變化,導致測量標準的重復性帶來的標準偏差相對于“被測量或被檢測器具”可忽略不記,此時所得到的標準偏差其實只是測量設備的重復性的反映,而不是測量標準的重復性,從而導致錯誤的評定。
3“被測量或被檢測器具”性能對測量標準重復性評定的影響
下面舉例說明這一影響。本實驗室建立了一套“直流電壓標準”,標準設備為4000型直流自校準標準源,在不考慮重復性的情況下,其標準不確定度在檢定直流數字多用表的10V直流電壓時為uc=38×10-6V,其顯示位數為7 ,現用兩臺不同的數字表對其分別進行重復性測量。一臺顯示位數為7 的1071型數字多用表,以下簡稱M表,另一臺為5 的8840A型數字多用表,以下簡稱N表。依據直流數字電壓表檢定規程及《編寫要求》的有關規定,用M、N兩表分別對標準設備的10V量程進行了6次測量,每10秒讀數一次,測得數據如下表。
M、N兩表重復測量數據(單位:V)
M表的測量列的平均值xm為10000011V,其實驗標準偏差為sm=21×10-6V,即標準不確定度為21×10-6V,將該不確定度與標準設備不確定度合成有:
Ucm=44×10-6V(1)
N表的測量列的平均值xn為999993V,其實驗標準偏差為sn=52×10-5V,即標準不確定度為52×10-5V,將該不確定度分量與標準設備不確定度合成有:
Ucn=522×10-6(2)
從(1)、(2)式的比較可以看出,N表似乎比M表性能還“穩定”,其測試數據列之間只有一位數字跳動誤差,即使是這一誤差也并不一定是計量標準帶來的,也可能是數字表本身設計原因導致的±1個字跳動誤差,將這一誤差作為重復性誤差計入測量標準不確定度顯然是不合理的,而恰恰就是這±1個字跳動誤差使其所進行的重復性測量的誤差較M表大了一個多數量級,所以,該設備不能作為該標準設備的重復性測量設備。
4重復性測量中“被測量或被檢測器具”的選取原則
在計量檢定工作中,要求標準設備的不確定度盡可能小到使其對被檢儀器的允許誤差而言可以忽略不計,以使錯判的風險減到最小。對重復性測量也是一樣,應使“被測量或被檢測器具”的選取對測量數據的影響盡可能地小。所以要求測量設備首先必須保證其有足夠的分辨力來反映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變化,同時要求其性能相對于標準設備是穩定的,否則得到的將不是標準設備而是測量設備的重復性指標。
由于各實驗室所建計量標準多是本單位準確度最優或不確定度最小的計量器具,在內部要選取合適的重復性測量設備往往是困難的,但這一指標又是建標報告測量不確定度評定中不可缺少的一項。所以在保證滿足測試條件的情況下,可采用多種渠道,如選用性能穩定的核查標準或傳遞標準,也可采用相同或相近不確定度設備間的比對,或是請上級計量部門代為測試。總之,在進行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測試時,“被測量或被檢測器具”的選取必須慎重,要保證得到的測量結果真正反映的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
[ 本帖最后由 duomeiti 于 2007-7-24 17:34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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