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計量標準考核工作的通知(國質檢量函[2008]7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國家專業計量站及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計量標準考核工作,提升計量標準考核的有效性,現將計量標準考核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和《計量標準考核規范JJF1033-2008》(以下簡稱《規范》)的規定,認真做好考核的受理、組織、審批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二.申請考核(復查)的單位,應當按照《規范》的要求做好考核前的準備工作;向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的申請資料應當齊全,完整填寫,用表須采用《規范》規定的格式。
三.承擔考核任務的考評單位或考評組,應當聘請計量標準考評員執行考評任務;計量標準考評員應當按照《規范》要求進行考評工作,并按時完成考評任務。在職公務員不得作為計量標準考評員執行考評任務。
四.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的收費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計量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問題》(發改價格[2008]74號)。
2008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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