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瓶裝液化氣計量監管問題與對策的探討
一、現狀與問題
目前我縣及周邊地區液化氣經營市場問題層出不窮,報紙和電視等新聞媒介作過多次披露,相關職能部門也曾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過監管和整治,但都收效甚微,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質量、安全和計量等方面。前兩問題非本文所議之列,本文試圖就計量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揭示、分析和探討,以期引起國家、社會和相關部門的重視,采用法制的手段給予約束,以企業經營行為自律為基礎,將經營、灌裝行為置于消費者監督之下,從根本上解決現行問題。
對于液化氣灌裝數量目前國家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對數量的控制和掌握僅依靠于各地各經銷單位運作習慣或承諾,這種各行其是的作法給經銷單位通過短斤少兩損害消費者利益提供了條件。液化氣瓶是按國家標準組織生產的,它的內裝容積具有確定的數值,基于此就應該對液化氣的罐裝數量作出明確規定,使全國或全省、一個地區有一個統一的灌裝標準,盡早結束目前這種隨意、混亂的狀態。以我縣為例。我縣有一液化氣充裝站,屬私營企業,多年來奉行于物價部門有關文件規定,按規定的每瓶的價格確定其灌裝數量,比如每瓶控制在13±0.5kg以內,后質監部門又作出暫行規定,每瓶灌裝重量值不得少于12.5kg。事實上,該充裝站長期處于職能部門監管失控的真空當中,灌裝值一直呈現負偏差,且超差十分嚴重,最多差量達3、4kg之多。在近段時間液化氣銷售價格不斷攀升的情況下,消費者反映格外強烈和突出,舉報投訴不斷。可以說,該問題在我縣已形成了影響頗壞的社會問題,今年已被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到縣里“兩會”上。
二、 有關對策的思考
1、管轄權
對液化氣灌裝數量的規定和監督管理,一直是懸而未決的問題。物價部門依據價格確定灌裝數量,質監部門根據計量法對其進行監管,這已成為很多地方的現行管理模式。筆者認為,從經營行為的特征、部門的職能(包括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等角度考慮,對液化氣灌裝數量的規定和監管都應劃歸質監部門。這樣,質監部門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實施監管職能,切實解決以前因相互推諉、顧忌和掣肘等帶來的管理上的真空,讓液化汽經銷單位沒有空子可鉆。
2、對數量的規定
質監部門根據液化氣瓶的規格,結合液化氣瓶安全監察的要求,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液化氣的灌裝數量,規定一個確定的值,如13kg±150g。
3、計量管理人員和計量器具的配備
液化氣經銷單位應安排2人以上人員接受相關部門舉辦的計量管理和業務培訓,從事稱重計量的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很多經銷單位現在使用的計量器具還是精度不高的臺秤,考慮到液化氣價格較高,經銷單位應配備精度高的液化氣罐裝專用秤,這種秤具備去皮、清除、打印憑證等應有功能,不僅操作簡便,節省工作量,更重要的是提高了灌裝計量的準確度和可信度。
4、對液化氣瓶皮重的標注
在灌裝時利用皮重對數量進行克扣是液化氣經營單位慣用的伎倆。盡管氣瓶的皮重在出廠時作過標注,但因使用時間的不同,瓶內殘渣遺留的不等,導致使用中的氣瓶的實際皮重偏離了瓶身標注的重量值,這就有必要對氣瓶的皮重再次進行核準標注。除液化氣經營單位自覺對氣瓶進行稱重標注外,筆者認為最有效的辦法應是在每次對氣瓶進行安全檢驗時,一并對氣瓶的皮重進行稱重核準,在瓶身醒目的位置作出標注,便于用戶和經營單位掌握。
5、灌裝后的有關工作
對液化氣瓶的閥門進行封存,以保持灌裝結束時的原始狀態。在瓶身醒目處貼上能夠證明灌裝數量的標簽,應有對灌裝數量的規定和皮重、凈含量、時間等內容,經過除渣的液化氣瓶還應在標簽上注明該情況。標簽上還應加上向消費者作出承諾的內容,給予消費者知情權,提請他們監督,并公布舉報單位和電話。
6、計量監管
液化氣經銷單位使用的衡器屬于使用頻率高的計量器具,應合理地確定它的檢定周期。除例行的計量檢定以外,質監部門還應加大對經銷單位的監管力度,實行不定期檢查和隨時巡查。加強對經銷單位計量工作人員的再教育培訓,加強對單位負責人進行計量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對出現計量失準、消費者進行舉報的違法行為要進行嚴肅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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