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計量檢定收費行為,減輕企業和社會的收費負擔,日前,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就降低部分計量檢定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發出通知,并于2008年11月1日起執行。
降低部分計量檢定收費標準。對收費標準偏高、涉及面廣、社會反映較大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予以降低。收費標準降低后,我省各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經專項授權的其他計量檢定機構依法開展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按通知要求和《浙江省計量檢定收費有關規定》、《浙江省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規定執行。
今后新增的計量器具檢定項目,其收費標準由新增項目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核定原則,參照通知規定的同類計量器具檢定收費標準制定,并報省價格、財政和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通知要求各級計量檢定機構進一步加強收費管理,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肢解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也不得將計量檢定收費轉為計量測試收費而變相提高收費標準。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計量檢定收費的有關規定。要嚴格按照計量檢定規程開展計量檢定工作,嚴禁隨意調整檢定周期、增加檢定頻次。對出租車計價器的檢定收費一年不得超過一次。除委托檢定外,不得向城鄉居民收取水表、電能表、燃氣表和熱能表的檢定費用。
計量檢定收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執收單位應按規定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收取的資金應及時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價格、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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