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相較于草案二審稿,不難發現,多處修改意見直接針對三鹿事件暴露出來的問題和漏洞。 這項為取代1995年制定的《食品衛生法》的立法議案,2007年12月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和今年8月進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已經進行了兩次審議。
短短兩個月就對法律議案進行再審議,其主要原因就是三鹿奶粉事件的爆發。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錫榮在23日下午對草案的修改進行說明時也明確表示,法工委、法律委對三鹿事件進行了研究,并做了一些有針對性的修改,形成了三審稿。
綜觀之,本次修改主要涉及監管體制、舉報制度、安全標準、添加劑監管、召回制度等八個方面,其中六個方面與三鹿事件相關。
填補分段監管漏洞
長期以來,我國實施的是分段監管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這種體制造成了管理交叉,職責不清,漏洞不少等問題一直為人所詬病,因此,對于《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國人特別關心的問題是監管體制將作何處理。
而三鹿奶粉的爆發,更極大的暴露了這種監管體制的漏洞,比如說奶站,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人們發現,到底由哪個部門來管理奶站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對于分段監管,國際上比較多的做法是統一監管,但是由于種種現實的原因,《食品安全法》草案并沒有采取這種模式,而是在現有的監管體制之上,做了一些調整,使分段監管更加完善。
二審草案即是這個思路,仍將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明確作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主要部門,同時在中央的層面上,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在地方層面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
對于此項安排,二審分組討論時,許多委員認為,“協調”是不夠的,應該有一個明確負責的部門。因此,三審則對此體制又作了一點補充性的規定。在這幾條規定中增加規定“地方政府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協調機制的情況下,要對食品安全實行全程的監督管理”。也就是說在地方的分段監管體制出現漏洞之處,由地方政府負責填補。其目的就是建立,從源頭到餐桌,各環節監督到位,不存在空白的體制。
同時,為完善監管責任制,三審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依法確定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檢查職責。
這樣一來,這個體制的監管部門包括農業部門、質檢部門、工商部門,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最后由衛生部門統一的綜合協調。
舉報納入監測體系
《食品安全法》草案引進的一項比較重要的制度是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這種制度,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有規定,世界衛生組織對這種方式也很推崇。
在三鹿事件中,我國的預警機制幾乎完全失靈,草案三審則對此風險監測制度又增加了一些規定。
三審草案規定,如果有關部門在獲知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衛生部門要及時地調整風險監測計劃,根據實際風險信息變化來變化原有的風險監測計劃,監測這些新的風險。而一旦監測到食品安全隱患時,要立即依法進行解決,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將監測制度和風險評估制度相對接。
三鹿奶粉事件在今年3月份就有人開始舉報,反映問題,但直到9月份,才得到注意和處置。三審草案因此明確了舉報制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問題都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而如果通過舉報發現食品隱患,相關單位應立即采取措施,不能聽之任之。
同時,三審草案對于在三鹿事件也暴露出的名牌產品免檢的問題是一個巨大漏洞,并直接導致國務院廢除了此一制度。三審稿對此做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從法律上取消了這一制度。
添加劑的列舉性禁止
三鹿事件還暴露出對違法使用添加劑和添加非法物質的監控不到位,三聚氰胺就是對添加物監管在失控導致的。三審稿草案對次也做了相關的規定。
三審草案明確對添加劑實施許可制度。并對許可的范圍、標準、目錄,以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如何運用、使用添加劑和添加劑的標簽管理,做出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三審草案還引進了列舉許可制度,對于不在添加劑目錄之外的任何物品不能添加,對許可做了列舉式的禁止規定。
草案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按照食品添加劑目錄進行生產,作為原料進行添加,除此之外,不得添加其他的東西”。
此外,對于二審審議中,對于我國大量存在的“小作坊”、“小攤販”的問題,委員們提出許可制度不能延伸到這些地方,在這些地方難以保證食品安全。對此問題,三審草案要求“符合本法規定”,并保證所生產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南方報業傳媒集團-21世紀經濟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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