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調整計量收費標準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5]711號 2005-04-30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為完善計量體系,進一步加強計量收費管理,確保計量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財政部、原國家計委已同意調整計量收費項目。現將調整后的計量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縣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在實施計量標準考核、計量授權、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制造和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計量認證、計量人員考核時,按附件《計量收費標準》規定向申請人收費。
二、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三、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
一、計量標準考核、計量授權
縣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實施計量標準考核和計量授權時,按下列標準向申請人收費。
| | | | | | |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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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計量授權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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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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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計量標準考核費
| | | | 復查考核收費按考核收費標準的50%收取。
差旅費由申請考核單位支付。
| | | | | | | | | | | 計量授權考核費
| | | | 100項以上(不含100項),每增加1項加收100元,每個機構最高不超過3萬元。
| | | | 100項以上(不含100項),每增加1項加收70元,每個機構最高不超過2萬元。
| | | | 50項以上(不含50項),每增加1項加收70元,每個機構最高不超過3500元。
| | | | 10項以上(不含10項),每增加1項加收60元,每個機構最高不超過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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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計量授權包括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檢驗機構及其他計量技術機構的授權。
五、計量人員考核
縣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實施計量人員考核時,按下列標準向申請人收費。 | | | | | | | 計量考評員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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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計量檢定員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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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計量考評員考核費
| | | | 含筆試、面試
| | 計量檢定員考核費
| 基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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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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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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