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規定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
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
Technical administrstive code of DL/T448-2000
其中第7.4條規定了 周期檢定(輪換)與抽檢,如下規定:
7.4 周期檢定(輪換)與抽檢
a) 電能計量技術機構應根據電能表運行檔案、本規程規定的輪換周期、抽樣方案和地理區域、工作量情況等,應用計算機,制定出每年(月)電能表的輪換和抽檢計劃。
b) 運行中的I、Ⅱ、Ⅲ類電能表的輪換周期一般為3~4年。運行中的Ⅳ類電能表的輪換周期為4~6年。但對同一廠家、型號的靜止式電能表可按上述輪換周期,到周期抽檢10%,做修調前檢驗,若滿足7.4d)條要求,則其他運行表計允許延長一年使用,待第二年再抽檢,直到不滿足7.4d)條要求全部輪換。V類雙寶石電能表的輪換周期為10年。
c) 對所有輪換拆回的I~Ⅳ類電能表應抽取其總量的5%~10%(不少于50只)進行修調前檢驗,且每年統計合格率。
d) I、Ⅱ類電能表的修調前檢驗合格率為100%,Ⅲ類電能表的修調前檢驗合格率應不低于98%。Ⅳ類電能表的修調前檢驗合格率應不低于95%。
e) 運行中的V類電能表,從裝出第六年起,每年應進行分批抽樣,做修調前檢驗,以確定整批表是否繼續運行,抽樣統計表見附錄H。
1) 抽樣程序應參照GB/T15239進行,采用二次抽樣方案。抽樣時應先選定批量,然后抽取樣本。批量已經確定,不允許隨意擴大或縮小。
2) 選定批量時,應將同一廠家、型號、生產批次的電能表劃分成批量為501~3200只的若干批,按方案A進行抽樣和判定。若同一廠家型號生產批次的電能表數量不足500只時,仍按一批處理,但應按方案B進行抽樣和判申。具體方案如下:
n1; A1, R1 32; 1 , 4 n1; A1, R1 20; 0, 2
= =
n2; A2, R2 32; 4, 5 n2; A2, R2 32; 4, 5
方案A:批量為501~3200只時 方案B:批量為500只及以下時
式中:n1――第一次抽樣樣本量;
n2――第二次抽樣樣本量;
A1――第一次抽樣合格判定數;
A2――第二次抽樣合格判定數;
R1――第一次抽樣不合格判定數;
R2――第二次抽樣不合格判定數;
3) 根據對樣本進行修調前檢驗的結果,若在第一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品數小于或等于第一次抽樣合格判定數,則判定該批為合格批。若在第一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品數大于或等于第一次抽樣不合格判定數,則判定該批為不合格批。若在第一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品次,大于第一合格判定數同時又小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數,則抽第二樣本進行檢定。若在第一和第二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品數總和小于或等于第二合格判定數,則判該批為合格批。若在第一和第二樣本中發現的不合格品總數大于或等于第二不合格判定數,則判定該批為不合格批。
4) 判定為合格批的,該批表可以繼續運行;判定為不合格批的,應將該批表全部拆回。
5) 電能計量管理機構專責人應根據電能表運行檔案確定批量,并用隨機方式確定樣品,監督抽樣檢驗結果。
f) 低壓電流互感器從運行的第20年起,每年應抽取10%進行輪換和檢定,統計合格率應不低于98%,否則應加倍抽取、檢定、統計合格率,直至全部輪換。
g) 對安裝了主副電能表的電能計量裝置,主副電能表應有明確標志,運行中主副電能表不得隨意調換,對主副表的現場檢驗和周期檢定要求相同。兩只表記錄的應同時抄錄。當主副電能表所計電量之差與主表所計電量的相對誤差小于電能表準確度等級值的1.5倍時,以主電能表所計電量作為貿易結算的電量;否則應對主副電能表進行現場檢驗,只要主電能表不超差,仍以其所計電量為準;主電能表超差而副表不超差時才以副電能表所計電量為準;兩者都超差時,以主電能表的誤差計算退補電量。并及時更換超差表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