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浙、滬”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于本月起正式實施
經浙江省、上海市、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協商一致,歷時一年半,由浙江省質監局主持起草的《“蘇、浙、滬”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則整體結構采用章節形式,共三章,分別是總則、分則和附則??倓t主要規定了規則的制定目的、適用范圍,法律適用原則、從輕、從重情節等。分則分七節,分別為產品質量法裁量細則、標準化法裁量細則、計量法裁量細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裁量細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裁量細則、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裁量細則以及特別規定裁量細則。第三章為附則。在設定裁量細則時以具體條文為基礎,以便于實踐操作。由于考慮到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以及社會現實復雜多變的因素,規則的效力被設定為參照執行,非強制執行。目前,規則裁量細則的設定僅限于《產品質量法》等幾部常用的法律、行政法規,不涉及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一是《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相對比較完善,比較科學,執法實踐中適用較多;二是《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較大,具有較大的裁量空間;三是部門規章制、修訂頻率較快,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在兩省一市間還存在數量、內容上的差異,短時間內無法統一。同時,規則還規定了五種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以及責令改正期限可以根據案件實際確定,進步增強了可操作性。規則的出臺,是我省質監系統落實省委“兩創”總戰略、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對于提高辦案質量、防止權力濫用、提升質監部門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規則進一步規范了蘇、浙、滬三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統一了三地的處罰裁量標準,無形中為浙江企業在三地的發展爭取了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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