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時期對計量器具采用新檢測方式的思考 面對日新月異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面對各行各業對計量器具檢測方式的新需求,我們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否已在法制上與技術上做好了準備?筆者以為,我國新的計量檢測方式要具備與適應新時期的需求,還要經過一個充分的準備時期。當前,最迫切的問題是明確《計量法》中對計量檢測方式必須依法執行與自行依法執行要求的區別,走出在《計量法》實施過程中的誤區。筆者僅以計量檢定與校準,計量檢定規程與校準規范為例,談一點心得。
一、《計量法》并沒有規定對計量器具僅有的一種檢測方式
計量器具量值檢測的方式,我們經歷了由企業自己進行量值溯源,到以《計量法》公布后采取計量量值傳遞為主,即計量檢定的方式,目前又面臨企業要求自行選擇量值檢測方式的呼聲。據統計,本市能完全按計量檢定規程進行檢定的計量器具品種的比例:1992年以前,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約2/5強,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約3/5。1992年以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約4/5。在《計量法》頒布后,本市對計量器具采用計量檢定是占主導地位的檢測方式,即根據計量檢定規程對計量器具進行計量檢定。輔之對沒有計量檢定規程或現行檢定規程不適應的計量器具則采取測試(校準、校驗、檢驗、比對、鑒定)的檢測方式。
所以,在《計量法》公布實施后,本市對計量器具的檢測從來沒有僅此一種計量檢定方式的狀況,而一直是多種檢測方式并存進行計量量值的統一,這是因為經濟發展與檢定規程發布的滯后等現狀所不得不為之。 以本市為例,屬用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有3000臺(件),屬部門、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的有3萬臺(件),屬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有700余萬臺(件),屬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含專用計量器具)約8億臺(件)。本市計量器具的大類、項目齊全,計量器具的品種日益增長,技術日益先進科學??梢?在對計量器具以計量檢定為主導地位的指導思想下,檢定規程編寫的任務之艱巨、工程之浩大,令人嘆為觀止。若全部編寫完成,必將曠日持久,不可能適應經濟的快速發展。
那么,是否如有些人所說:《計量法》規定了所有計量器具必須按計量檢定規程進行檢定是保證我國量值準確可靠的唯一檢測方式,所以,上述統計的不按檢定規程檢定的那部分計量器具及檢測方式,違反了《計量法》第十條: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筆者認為:不!
眾所周知,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是《計量法》的立法宗旨,其目的是為了有利于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队嬃糠ā冯m然是在計劃經濟時期頒發的,但在其立法宗旨中已預測到了在量值準確可靠的前提下要有利于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這種預測并不是空穴來風,其背景是1978年提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队嬃糠ā氛窃谶@次會議以后,在我國初步跨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幾年后,才有可能得以頒布與實施。雖然在起草這部法律時還不能預見到二十年內我國經濟會發生如此巨大和快速的變化,但已給為保證我國量值的準確可靠選擇不同的檢測方式留下了調整發展的余地。
在《計量法》第十條里雖然規定了: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那么,本條中哪些計量器具屬于必須按照、必須執行呢?
這可從《計量法》第九條中找到必須計量檢定的計量器具范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筆者以為《計量法》中必須按照、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的計量器具主要指的是本條前款規定的范圍,且是在用的計量器具。
有人說,本條后款不是也規定了計量檢定!筆者認為,本條后款僅要求企業自行依法處理與選擇檢測方式。請看本條后款: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這里,用了前款規定以外的和應當自行兩個限定詞。那么,本條中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器具的檢定又如何界定?
筆者認為在《計量法》第二十條中對這一點作了界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這里,出現了其他檢定、測試任務的詞義。其含義可在當時的國家計量局呈報給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條文解釋"中得到:"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在具體應用時,是指本法規定的計量標準考核,制造、修理計量器具條件的考核,定型鑒定,樣機試驗,仲裁檢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的非強制檢定,以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機構面向社會進行的非強制檢定。所以,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可以理解為:《計量法》中為保證量值準確可靠的允許檢測方式是多種的,不是僅有一種。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必須按照、必須執行計量檢定系統表和計量檢定規程,對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含專用計量器具),除計量檢定外,在保證量值準確可靠和規程方法的前提下,可選擇在JJG1001-1991通用計量名詞及定義中任何一種檢測方法,甚至采用國際上任何一種其他檢定、測試方式。
本條中的其他檢定、測試已是一個廣義的檢測方式概念。在通用計量名詞及定義中,《計量法》中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的(計量器具)檢定含義是:為評定計量器具的計量特性,確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進行的全部工作;而在GB/T15481-1995中檢定(驗證)的含義是:通過檢查和提供證據來證實規定的要求已經得到滿足。所以,本條中的其他檢定應該理解為GB/T15481-1995(ISO/IEC指南25)中廣義的"檢定"概念。其他檢定、測試正是符合后一種含義,而不是前一種。而必須執行的法律規定在本條后款: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執行其他檢定、測試的計量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給予授權后方可開展。因后款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不再展開。
那種對計量器具不加區分地理解成計量檢定是《計量法》唯一規定的檢測方式是對《計量法》的誤解,分析產生這種誤解的原因,筆者以為是觀念仍滯留在計劃經濟與《計量法》已預測到商品經濟發展所致。
二、計量檢定與計量校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正確理解了《計量法》關于計量檢定與其他檢定、測試的含義,我們就不難處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新的檢測方式。
有關學術機構正在舉辦地方檢定規程《校準規程編寫導則》的宣貫活動,這是在市政府令《上海市計量校準機構管理辦法》頒布后的一項重要的活動,這個活動的意義在于:一是當計量器具的范圍限定在應用于強制檢定的6個方面時,它屬于必須執行檢定規程的"計量檢定",除此之外的屬于非強制檢定,可用校準等所有保證量值準確可靠的檢測方式。這是對《計量法》?quot;其他檢定、測試"一詞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條件下的適應,因在《計量法》第二十條中,雖然已有"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即非強制檢定,已預測到市場經濟可能產生的新檢測方式。但明確提出與國際接軌的"校準"來代替非強制檢定一詞,并以地方政府令出現是走在全國前列的。二是把量值傳遞與量值溯源區別開來,明確計量檢定做為政府的法制行為,采用量值傳遞的方式;而校準等方法作為一種企業行為,采用的是自行量值溯源的方式。與之呼應的是計量檢定必須依法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而計量校準則由校準機構自行編寫校準規范或方法,然后實施之。在實踐中要避免把計量檢定與計量校準對立起來,更不能抑此揚彼。因為,從多年實踐中可知,計量檢定規程集全國有關專家論證、試驗與編寫并經多年操作與驗證,已日趨成熟。而校準規范尚處于摸索階段,大面積推廣還應做許多工作。
但在宣傳一種新檢測方式的規范時不要隨意貶低檢定規程,檢定規程的編寫原則及其實踐對于新檢測方式規范的編寫有許多可借鑒的地方正緣于此。
[ 本帖最后由 duomeiti 于 2007-3-29 07:21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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