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6日國家海洋局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海洋計量監督管理,保障海洋行政管理、海洋調查、監測、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開發活動中計量單位制統一和量值準確可靠,促進海洋事業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建立海洋特殊量值計量標準器具,進行海洋計量檢定,使用海洋計量器具及向社會提供海洋數據資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海洋計量工作在業務上接受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海洋計量器具包括海洋計量標準器具和海洋工作計量器具。海洋計量標準器具是指在海洋計量領域內,用于復現和保存計量單位、檢定海洋工作計量器具的計量器具;海洋工作計量器具,是指在海洋行政管理、海洋調查、監測、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開發活動中直接用于獲取海洋數據資料的各種計量器具和標準物質。
第五條 從事下列活動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一)制發公報、公文、統計報表;
(二)編制涉及海洋數據資料的廣播、電視節目,發布海洋環境預報;
(三)發布廣告,出版、發行圖書、報紙、期刊等出版物;
(五)進行海洋調查、觀測、監測、監視及海洋環境評價活動;
(六)收集、存貯、加工、交流海洋數據資料;
(七)出具檢定、校準、檢測、試驗數據和憑證;
(八)海洋科學研究、海洋工程建設、海洋資源開發;
(九)研制、開發、生產計量器具、工業產品和商品;
(十)國家規定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的其他活動。
第六條 國家海洋局對海洋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監督計量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在海洋工作中的實施,組織制定和發布海洋計量工作的政策規章,并組織貫徹實施。
第七條 國家海洋計量站是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授權開展海洋特殊量值的計量管理、檢定、仲裁及監督工作的海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負責海洋計量技術歸口管理。其職責是:
(一)負責研制、建立、保存、維護和使用統一全國海洋特殊量值的計量標準器具,建立、維護并完善海洋特殊量值傳遞系統。負責授權范圍內的量值傳遞;
(二)負責海洋工作計量器具及配套設備的管理,執行強制檢定和法律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承擔海洋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工作;
(三)負責海區海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業務指導。承擔海區海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標準考核。承擔海洋計量檢定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資格考核工作;
(四)開展計量檢測手段和檢定方法的研究。組織或參加海洋計量技術法規的制、修訂。負責企事業單位的海洋計量技術法規的審核備案工作;
[ 本帖最后由 cansey 于 2008-12-11 15:08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