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速“電子眼”是專門用來監測機動車是否超速行駛的,超速了就要行政處罰。但是,“電子眼”測速所得到的數據準確嗎?近日,北京一市民對此表示質疑,再次將交管部門訴上法庭。
6月28日,北京市民裘先生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交通支隊中關村隊行政處罰一案在海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情并不復雜:2005年4月5日到5月31日間,裘先生在北京
紫竹院路3次被記錄超速。他感到奇怪,覺得自己平日很注意駕駛速度,按說是不會超速的。難道是測速的“電子眼”有問題?于是,裘先生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設施處索要“電子眼”的計量檢定合格證明和《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但始終未能得到。
庭審中,被告出具了涉案“電子眼”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這份許可證的發證日期是2005年9月19日,有效期至2008年9月19日。“也就是說,涉案‘電子眼’在生產之時并沒有獲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屬于非法生產。”裘先生在法庭上分析說。
可是,被告的代理人卻表示:“有無《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與計量的準確性并無關聯。”原告表示對此說法不能接受,因為計量法已經有規定,沒有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不得生產。
裘先生說,涉案“電子眼”不僅存在非法生產的問題,甚至連采購、安裝和使用都涉嫌非法。按照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無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不得采購;按照相關規定,大型、復雜的計量儀器安裝得有資質證書,但在法庭上被告無法出示;涉案“電子眼”是2004年4月出廠安裝的,按規定安裝完畢后需檢定合格后才能使用。但涉案“電子眼”直到2005年8月才進行過一次檢測,而這次檢測既不是法定檢測,在時效上對本案也沒有溯及力。因此,涉案“電子眼”的使用也是非法的,它所記錄的數據不應該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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