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國農業漁業部制定了對新、舊植物檢疫產品操作設備規定要求的法令。該法令根據2006年12月30日的水及水環境法No.2006-1772第41條,要求機械設備專營商銷售的在法國境內使用的新或舊噴霧器必須符合減少環境及公眾健康危險的規定。該條款的制定是基于“新方法”指令的原則:通報的法令草案通過一個命令規定了要求和框架。法令草案還規定為了信息使用目的公布引用標準、技術規范及符合這些要求的生產程序。命令和公告與本法令草案同時通報。這些要求不用于操作者的安全,作為與機械指令98/37/EC置換的結果已在《勞工法》中就此作出了相關規定。
這些條款包括用于制定噴霧器法規、新噴霧器要求、舊噴霧器要求及其他規定(處罰及執行本法令的命令)的各種術語定義。“新噴霧器”與“舊噴霧器”之間產生了差別,對“新噴霧器”的要求自其設計之時起適用,對“舊噴霧器”的適用要求根據其能否修復作出規定。
該條還定義了術語“機械設備專營商”,對其規定了銷售合格噴霧器的責任。術語特別包括噴霧器生產商和進口商及農業設備經銷商。但是不包括專業噴霧器使用者,如農民、使用農業設備的合作社或植物檢疫產品應用服務提供商,因為他們沒有能力確保使用的設備合格。
產品首次上市,責任人必須編輯技術環境文件并且使負責檢測和記錄違法的官員可以使用該文件。第R.256-4條定義了獲得該領域認可資格的授權執行型式檢驗機構。在沒有認可機構的情況下(假定一個很小的市場),通過一個命令,向企業提供一個授權機構名單。第D.256-5條規定了合格認證程序之后,必須遵守的強制性手續以確保在銷售場所的可追溯性和可控制性:環境合格證明及標志,還要求在每一年中進行確保噴霧器處于良好工作狀態的銷售前檢查。第D.256-7條規定對舊噴霧器頒發環境合格證明并存檔以確保與新噴霧器相同的可追溯性和可控制性。
規定噴管式噴霧器及喬木噴霧器和灌木噴霧器要求的命令與該法令草案同時通報。規定技術文件內容、合格聲明、合格證明及標志的位置和形式的命令目前正在制定中,將于近期通報。
來源:中國國門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