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86號局長令發布),規范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國家認監委決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啟用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證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資質認定證書包括四種形式:
計量認證證書: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頒發,使用CMA標志;
審查認可證書: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頒發,使用CMA標志;
驗收證書:對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質量(纖維)檢驗機構頒發,使用CAL標志;
授權證書:對國家認監委授權的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頒發,使用CAL標志。
二、資質認定證書(格式見附件)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制定,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統一編號方法執行 。
三、計量認證證書編號采用11位數字式編號方法:
XXXX (發證年份) XX (發證機關代碼) XXXX (發證機關發證流水號) X(實驗室領域分類代碼)
第1—4位數:發證年號;
第5—6位數:發證機關代碼;
31個省(區、市)的代碼規定為:
01北京 02天津 03河北 04山西 05內蒙古 06遼寧
07 吉林 08 黑龍江 09上海 10 江蘇 11浙江 12安徽
13 福建 14 江西 15山東 16 河南 17湖北 18 湖南
19 廣東 20 廣西 21 海南 22重慶 23 四川 24貴州
25 云南 26 西藏 27陜西 28甘肅 29青海 30寧夏
31新疆
國家認監委頒證的,代碼為00
第7—10位數,發證機關的發證流水號。
第11位是實驗室領域分類字母代碼,具體代碼是:
A—機械汽車 B—化工 C—輕紡商貿 D—電力 E—有色冶金
F—水利海洋供排水 G—國土資源 H—信息產業 J—石油
K—科研教育 L—安全生產 M—建材 N—鐵道 P—交通
Q—食品、微生物 R—建設工程及室內空氣 S—衛生醫藥
T—煤炭 U—環保 V—農牧魚林 W—國防科工 X—公安
Y—計量校準 Z—質檢系統及其他
驗收證書編號方法是:
國家認監委驗收的省級(含副省級市、計劃單列市)質檢機構:(年份)國認監驗字XXX 號;
國家認監委驗收的省級纖維檢驗機構:(年份)國認監纖驗字XXX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驗收的機構:(年份)(省/區/市簡稱)質監驗字XXX號;
授權證書編號方法是:
國家認監委授權的機構:(年份)國認監認字XXX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授權的機構:(年份)(省簡稱)質監認字XXX號;
對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編號方式采用計量認證編號方式,最后一位字母為I 。
四、CMA、CAL標志圖形沿用原設計式樣。
五、資質認定證書自2006年7月1日正式啟用,各發證機關停止發放原版計量認證、驗收、授權等證書。已經獲證機構證書尚未到期的,應于2007年1月1日前到發證機關辦理證書更換手續。2007年1月1日后,原有計量認證、驗收、授權等證書失效。
附件: 資質認定證書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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