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對其中需要注意的地方作簡單說明:
1.新規程正文“1范圍”中增加了“測微頭示值范圍13㎜、25㎜、50㎜”,同時將原規程“測量范圍至5000㎜”改為“測量范圍(50~6000)㎜”。
原因:由于原規程在通用范圍中未有提出測微頭示值范圍限制的條件,但在測微頭示值誤差檢定時,表3中明確列出測微頭示值范圍為3種情況,為了前后統一,特此在正文中增加了測微頭示值范圍參數。明確了規程的適用范圍;將測量范圍(50~5000)㎜改為(50~6000)㎜,是因為即將通過的新國家標準案中將測量范圍已擴至6000㎜,同時生產廠家已生產有至6000mm的內徑千分尺。
2.原規程“7.1要求”中“固定套管縱刻線和微分筒上的刻線寬度為(0.15±0.05)㎜,刻線寬度差應不大于0.05㎜”。改為“對固定套管直徑不超過16㎜的,固定套管上…刻線寬度為(0.10~0.20)㎜,刻線寬度差不超過0.03mm;對固定套管直徑大于16㎜的…刻線寬度為(0.15~0.25)㎜,刻線寬度差應不超過0.05mm”。
原因:與GB 8177-87統一。
3.原規程“11測微頭與接長桿的組合尺寸”表4中示值誤差要求帶±號,新規程不帶±號。
原因:參考了內徑千分尺國家標準和新的國標草案。
[ 本帖最后由 duomeiti 于 2007-2-10 02:08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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