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小寫為準則條款序號) | 評 審 內 容 | |
[tr][td][/td][/tr]一. (4.1)
|
實驗室應依法設立或注冊,能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檢測或校準活動。
|
|
二.
(4.1.1)
|
實驗室一般為獨立法人;非獨立法人的實驗室需經法人授權,能獨立承擔第三方公正檢驗,獨立對外行文和開展業(yè)務活動,有獨立帳目和獨立核算。
|
|
三.
(4.1.2.)
| 實驗室應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
應具備正確進行檢測和/或校準所需要的并且能夠獨立調配使用的固定、臨時和可移動檢測和/或校準設備設施
|
|
四.
(4.1.3.)
| 實驗室管理體系應覆蓋其所有場所進行的工作
|
|
五.
(4.1.4)
|
實驗室應有與其從事檢測和/或校準活動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
|
六.
|
實驗室及其人員不得與其從事的檢測和/或校準活動以及出具的數(shù)據和結果存在利益關系;
| |
不得參與任何有損于檢測和/或校準判斷的獨立性和誠信度的活動;
|
|
不得參與和檢測和/或校準項目或者類似的競爭性項目有關系的產品設計、研制、生產、供應、安裝、使用或者維護活動。
| |
實驗室應有措施確保其人員不受任何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shù)纳虡I(yè)、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并防止商業(yè)賄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