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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準規范給出的“復校時間間隔”僅僅是建議,不具有強制性。并且《校準證書》不僅僅是簡單地給出的“有效期”,還應按下列要求給出詳細的說明:
a.png (233.99 KB, 下載次數: 15) 下載附件 2025-10-15 15:36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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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校準不進行合格與否的符合性判定。按理說應進行計量確認,判定被校對象符合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給出“復校時間間隔”才有意義。否則如果計量確認判定為“不合格”,那么就應該是“禁用”,根本不應該給出“有效期”。所以通常情況下《校準證書》最好不要給出復校時間間隔的建議。
3、對于A025中規定“校準證書不應包含校準周期的建議,除非已于客戶達成協議。”這句話,個人理解應該是如果客戶要求給出給出“校準周期”,那么客戶就應該在委托合同中,以書面形式提供依據(即規定被校對象的合格判據,以及“復校時間間隔”的文件號及名稱)。即相當于受客戶委托進行計量確認。
2樓截圖紅線標示部分(文件規定)不是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嗎,客戶需要得拿出依據呀,總不能他要求給十年校準周期你就給他開十年吧。
首先,被校對象是否滿足使用場合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使用頻次、長期穩定性、維保狀況等,校準機構都是不知道的,憑什么客戶要求多長校準周期就給多長?
其次,如果《校準證書》按照校準規范給出了復校時間間隔的建議,并且注明了“由于復校時間間隔的長短是由用戶的使用情況、使用者、儀器本身質量等諸多因素決定的,因此使用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復校時間間隔。”他自己想定多長就定多長,有什么問題嗎?
本人就是在第三方計量技術機構貢職,同時也兼管大型國企內部的計量技術管理工作。依據客戶需求沒有問題,但客戶需要提供依據。如果客戶提供不出依據,那就是按照4樓最后一段所述的操作,一點問題也沒有。不可能毫無原則地一味強調滿足客戶需求。明明是客戶自己做決斷的事情,卻非要不提供依據,自拍腦袋校準周期想定多長就定多長,還要將風險轉移給校準機構。怎么可能呢。
退一萬步說,如果該被校對象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不合格,應該禁用)怎么辦?你給出復校時間間隔有意義嗎?《校準證書》中不管你給出多長的復校時間間隔建議,4樓結尾的那段紅字表述內容都必須標注。
wjq6421 發表于 2025-10-27 12:53 我個人感覺樓主沒有理解一個深層次的含義,我想通過一個問題來引出這個含義:如果校準周期在校準證書中由此 ...
彈幕 發表于 2025-10-20 13:44 我們目前的做法:客戶要求的有效期比規范或標準長,如半年改一年的,只能證書中不給出建議下次校準日期,客 ...
計量技術機構縮短周期的操作,個人人為僅適用于檢定,不適用于校準。
校準機構在《校準證書》中給出“復校時間間隔”的建議,我認為是完全沒有道理的做法。至少被校對象應經計量確認判定滿足使用場合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后,給出“復校時間間隔”才有意義。如果計量確認不合格,給出“復校時間間隔”就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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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5-12-3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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