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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先要了解一下“計量溯源性”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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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7 17:24 上傳
以上紅線標示部分,個人認為針對文章作者開頭的兩個觀點來說,是比較關鍵的表述。作者的觀點1說期間核查也可以用來保持測量結果的溯源性。這個不能一概而論,要看以何種方式進行期間核查。沒有校準等級序列的所謂“核查”,是不具有“計量溯源性”的。只有用“有證標準物質”所進行的核查,測量結果才具有“計量溯源性”。所謂同類型相同準確度等級的工作計量器具之間的等精度比對的核查方式,是不具有“計量溯源性”的。注釋6、7所說的比對,是針對計量標準器具來說的,通常只會出現的國家基準與國家副基準之間的比對(副基準向基準修正對齊)。各國計量基準之間的比對,不是溯源,而是為了確定量值。 關于“可追溯性”概念,定義的注釋9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文章作者的有關“可追溯性”概念的解析,有曲解之嫌。他的觀點是“可追溯性”包括了“計量溯源性”。但注釋9的解讀應該是“溯源性”包括“計量溯源性”和“可追溯性”兩個概念,兩者是并列的關系,而不是“可追溯性”包括“計量溯源性”(兩者是包含的關系)。 測量準確度或不確定度影響報告結果的有效性,這句話比較重要,有些專家認為環境溫度也提供了不確定度的分量,認為環境溫度與報告結果有相關性,相關設備需要進行檢定校準。但過于寬松的實驗室環境溫度(一般情況下±2℃都屬于比較嚴格的要求)在大多數情況下并不能影響報告結果的有效性。 何謂“過于寬松的實驗室環境溫度”?要求寬松,可以配置更低準確度的溫度監測設備,而不是因為你測量要求低,配置的低準確度等級的測量設備也不需要校準溯源了。稱量白菜的誤差要求,比起稱量黃金的誤差要求來說要低得多,是不是因為配置了一臺高精度電子分析天平來稱量白菜,就不需要校準溯源了呢?顯然沒有道理。這只不過是殺雞用了牛刀,或聘用了一名博導擔任幼教老師而已。 而對于測量不確定度評估的影響,環境監控的設備溫濕度計監控的數據也就是實驗室檢測時溫度對檢測結果帶來的不確定度分量并不大。(使用過GUM法評估不確定度的應該很清楚,大部分情況下溫度帶來的分量占比小于總不確定度的5%。這個比值隨便隨便可以在任何一個評估不確定度的案例中得到。) 這種情況恰恰是不需要進行“期間核查”的依據,而不是不需要進行周期檢定/校準溯源的依據。現實當中絕大多數實驗室的環境溫濕度監測設備都是這么操作的。 有專家將方法中的對于檢測項目的溫濕度要求也納入到實驗室日常監控的溫濕度,這樣做法很明顯是不對的。日常監控的溫濕度只針對于實驗室本身或實驗室自帶設備自身的需求,而非方法的需求,如果方法中對環境條件有要求的,退一步講即使可能有計量溯源性要求的,也是自身使用錯了設備。如果方法對環境條件有要求的,兩者不應使用同一監控/測量設備。我們討論的設備是在實驗室作為環境監控作用的溫濕度計,而非在特定檢測條件下進行實驗的溫濕度計。搞清楚對象。 不知道這段表述說的是啥意思,讓人看得一頭霧水。 檢測方法的溫濕度記錄在實驗室檢測原設計記錄上,實驗室日常監控的溫濕度記錄記錄在實驗室環境條件日常記錄表上。然后即使兩者使用了同一溫濕度計記錄,我仍認為,溫濕度計可進行初次檢定校準,后續校準一批,使用比對方式核查一批,調整其校準周期是沒有問題的。 使用比對方式核查的那一批,與后續校準的那一批是不是同一批?文章作者最初可不是這個意思,而是為了省錢,將一批溫度計初次只送檢定/校準其中一支,其余溫度計都與該送檢/校合格的溫度計進行比對代替校準多支溫度計(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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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7 20:37 上傳
標準為了說明影響報告結果有效性的設備,特意將其拆解成三個類型。這里并無“等等”字樣,說明標準制定者認為除了這三個類型,其他設備不屬于影響報告結果有效性的設備。另外,相關性和決定性有區別,相關性和有效性是有很大區別,請謹慎解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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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7 20:50 上傳
環境溫濕度監測設備,就屬于該條款第一項注釋所說的測量設備。文章作者是對該條款的曲解。 監控環境的溫濕度計在檢測實驗室無論怎么樣都只是條件,無法將溫度的結果帶入到測量結果的計算。(記住,是測量結果,不是測量結果的不準確度。) 文章作者列舉了一大堆“并不是”,說的都是主檢測參量測量模型的“輸入量”,卻完全沒有意識到什么叫“影響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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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7 21:14 上傳
請問作為環境監控的溫濕度計顯示的溫度對于測量結果不確定貢獻有大于10%嗎? 作者提供了評估數據佐證嗎?并不是看溫度計所顯示的溫度對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的貢獻有多大,而是看以上截圖7.10條“極限工作條件”注釋2所說的,影響量的極限值(區間范圍)對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貢獻有多大。溫度計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要求(溫度計的合格判據,即溫度計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是依據該極限值的要求,按照三分之一原則導出并進行配置的。 《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CNAS-GL042中將設備分為三類,明確了B類設備(6.4.6以外的設備,有計量特性,但無需量值溯源) ,檢測/校準方法對其有量值要求、無需校準(通過核查即可判定設備與方法要求的符合性),計量特性影響測量結果有效性的設備。該類設備的驗證采用核查的方式,核查其計量特性是否符合方法要求,期間核查方法與設備投入使用前的核查方法相同,是在使用過程中對設備進行的再核查。 而監控環境溫濕度的溫濕度計不正是擁有計量特性能影響結果有效性,但又不與A類設備(對結果有強相關性的設備)一致嗎?而相關專家又有哪個標準證明監控環境溫濕度的溫濕度計是需要作為A類設備必須進行校準的呢? 該段表述純粹是對標準條款的曲解。其實在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第6.1.1條b)款,已對B類設備的期間核查給出了詳細的闡述與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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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7 22:02 上傳
可以看到,示例中所說的質量比較儀,才是真正的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第6.4.6條(見前面第三幅截圖)以外的設備,而不是GB∕T 27431-2023《合格評定 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第6.1.2條示例所說的溫度計。后者恰恰屬于用于直接測量被測量的設備。況且后者所說的“比對”操作,也僅僅是“期間核查”,并不能取代正常的周期檢定/校準溯源。至今沒有哪家機構所使用的環境條件監測設備,是采用等精度比對的方式替代周期檢定/校準的,倒是不進行期間核查按期進行周期檢定/校準的案例滿世界都是。 CNAS GL054:2023《測量設備校準周期的確定和調整方法指南》 適用于實驗室等合格評定機構和其他相關方對測量設備校準周期的確定和調整。其中指出規定的過程控制措施和規定的期間核查同樣可以保持測量結果的溯源性,這里并非指能進行量值溯源,而是可以通過過程控制措施和期間核查保持測量結果的溯源性。 早就告訴了文章作者,只有用“有證標準物質”所進行的期間核查才具有計量溯源性,等精度比對不具有計量溯源性。 而其中《合格評定 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GB/T 27431-2023中6.3.2明確了期間核查包括設備比對核查,而非某些專家認為的必須有標準物質的才叫期間核查。 這又是睜眼說瞎話的對標準條款的曲解。條款說得清清楚楚,三臺參與比對的設備都是經過校準溯源的。如果要對測量準確度計量特性進行期間核查,就必須使用“有證標準物質”作為核查標準進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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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7 22:55 上傳
最后,問大家個問題: 1、每次采樣時我都以檢定后的流量計對采樣設備進行校準,那么為什么每一臺采樣設備還需要委外進行校準? 委外校準是建立計量溯源性還是保持計量溯源性,如果是建立,那么量值溯源出問題了,因為校準證書的任何數值都不參與在每次采樣過程中樣品體積/質量/濃度的換算,也不參與量值溯源。參與的數值是的使用檢定后的流量計進行校準的數值。 如果是維持,那么期間核查也是可以維持的。為什么初次校準之后一定時間內還是要委外進行校準? 這是典型的非計量人員說出來的外行話。如果自己使用經檢定后的流量計作為計量標準,對采樣設備進行了校準,說明自己具備“內部校準”的能力,也就無需再將采樣設備委外進行校準了。否則就不是對采樣設備進行校準,而是對采樣設備進行“期間核查”。就像檢定/校準一樣,并不是說期間核查沒有問題,測量設備到期后就不用送檢定/校準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