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公示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杭高新(濱)市監處罰〔2025]102號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浙江精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91330108MADEPE6H5Y |
| 法定代表人: |
趙堅志 |
| 處罰類別: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 處罰名稱: |
浙江精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建立相關計量標準開展計量校準案 |
| 處罰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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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罰結果: |
當事人未建立移液器、浮標式氧氣吸入器2項計量標準開展計量校準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鑒于當事人具有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本局對當事人責令改正,并對當事人罰款人民幣1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610元,共計罰沒11610元,上繳國庫。 |
| 處罰依據: |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計量校準機構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量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相關計量標準或者相關計量標準未經考核合格用于計量校準的;;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5-09-04 |
| 處罰機關: |
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出處截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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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八一八 于 2025-9-11 17:50 編輯
主要違法事實:在2024年9月29日至2025年4月2日期間,浙江精衡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建立浮標式氧氣吸入器、移液器的計量標準,面向1家醫療機構使用杭州精衡計量校準有限公司獲得的移液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出縣校準證書2份,面向4家醫療機構使用杭州精衡計量校準有限公司獲得的浮標式氧氣吸入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出具校準證書36份,構成未建立相關計量標準開展計量校準的行為。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當事人未建立移液器、浮標式氧氣吸入器2項計量標準開展計量校準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鑒于當事人具有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本局對當事人責令改正,并對當事人罰款人民幣1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610元,共計罰沒11610元,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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