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公示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嵊市監處罰﹝2025﹞234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浙江中計計量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91330211MA2845BQ6D |
法定代表人: |
彭美軍 |
處罰類別: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處罰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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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事由: |
浙江中計計量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開展計量校準案 |
處罰結果: |
本局認為:當事人對應當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不銹鋼壓力表、壓力表及雙針壓力表)開展計量校準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根據《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71.6元;2.處以罰款30000元,罰沒款合計30271.6元。 |
處罰依據: |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計量校準機構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量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相關計量標準或者相關計量標準未經考核合格用于計量校準的;;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5-06-09 |
處罰機關: |
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出處截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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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違法事實:經查明:2025年1月,當事人對嵊州中石油昆侖燃氣有限公司用于安全防護的計量器具(不銹鋼壓力表7個、壓力表4個、雙針壓力表3個)進行校準,并向嵊州中石油昆侖燃氣有限公司出具了證書編號為144*****2230-144*****2236、144*****2265-144*****2271的紙質版校準證書14份。當事人共收取上述計量器具的校準費用為280元,違法所得為271.6元。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本局認為:當事人對應當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不銹鋼壓力表、壓力表及雙針壓力表)開展計量校準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根據《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71.6元;2.處以罰款30000元,罰沒款合計30271.6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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