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看一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測量不確定度指的是誰的不確定度,是測量結果的還是計量標準的?如何能說明實驗方法等是科學合理的呢?建議您找一些檢定規程(有的有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和校準規范,有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的最后會有一個結論性的段落,看看是說的什么意思。 第一,您現在的任務不是編寫校準規范,而是評價擬建測量標準的測量能力。兩者不是一碼事,切不可拿著驢頭來套馬嘴。檢定規程/校準規范附錄部分給出的不確定度評定示例,選用常規被校對象沒有問題。這個示例也僅僅是作為日常開展檢定/校準時,評定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的參考模板,僅此而已。您所說的“最后會有一個結論性的段落”,我沒有看到。即便有,也絕不可能對所使用的計量標準是否滿足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下定論。 不用您提醒,以前就看到過。您畫紅線的后面那段話,不就是樓主提出問題的答案么。 那是樓主提出問題的答案沒錯,錯就錯在規范起草人指鹿為馬,將常規被校對象不確定度的極限要求(紅線標示部分),當成了“目標不確定度”。 您說的是哪個規范的起草人?是這個JJF 1033的起草人還是某個計量器具技術規范的起草人? 我說的就是JJF 1033的起草人。 JJF 1033里說明白了,開展檢定或校準項目的不確定度要求,也就是目標不確定度,它通常是被校對象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允差)的1/3。 請問,“目標不確定度通常是被校對象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允差)的1/3”這樣的注釋表述,在JJF 1033-2023的哪一條哪一款里說明白了? 您是認為JJF 1033關于這個的規定是錯誤的是么?那么前面說到的《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呢,制定規程規范為什么要評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如何用測量不確定度分析實驗方法的科學合理性? 沒錯,他就是錯誤的。全世界都找不出第二個標準,用常規被校對象的計量特性,來評判所使用的計量標準能否滿足開展檢定/校準要求的。 前面我已經說了,現在不是編寫校準規范,校準評定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定量表征的是被校對象所復現的量值的計量特性(一定置信概率下的不確定離散區間的半寬度),與被校對象自身性能的好壞強相關。該大就大,該小就小。代表不了擬建計量標準的測量能力。我11樓結尾就問您,某常規被校對象送國家計量院校準,獲得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也不滿足要求,是不是國家計量院也不能開展該項目的檢定/校準了?您怎么不回答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