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7-4 14:54 編輯
我個人認為籠統地說“方法”是不科學的。方法僅僅是一個大類,不細分具體的細節。說檢定方法與校準方法類似還說得過去,因為檢定是我國特有的法制計量活動。校準可以依據檢定規程,但檢定不能依據校準規范,這是法律的規定。但不能因為校準是非法制計量,就可以隨意依據檢測/檢驗/測試方法來進行校準。如果沒有現行有效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可以依據這些方法來自編校準規范,經專業評審后實施。況且CNAS在CNAS-EL-03:2023《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能力范圍表述說明》第4.3.2條已經明確規定了不行(見48樓最后一幅截圖)。 之所以出現這么多擦邊球現象(出具《校準證書》/《測試報告》),我個人的感覺,是對恒溫槽是否屬于“測量設備”的界定。我個人認為它不屬于“測量設備”,它僅僅是一個提供恒溫源(或者叫“恒溫場”)的輔助裝置,只是一個傳溫媒介。它并不用于測量,也不用于量值傳遞(本級溫度量值的源是標準溫度計所復現的量值,受體是被校溫度計所指示的量值)。 眾所周知,校準的主要任務就是確定被校對象所復現的量值的實際值,即通過校準獲得被校測量設備的“示值誤差”或“修正值”。從JJF 1030-2023《溫度校準用恒溫槽技術性能測試規范》也可以看出,通篇都沒有對溫度量值準確度的校準,只有對溫場均勻度、波動度的要求。所以說多次升版都沒有將其改為校準規范是有道理的。沒有溫度準確度的測量,何談“校準”?與“校準”的定義就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