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八一八 于 2025-6-21 16:10 編輯
校準日期 vs 發布日期
一詞之差,可能讓您的設備提前“被過期”
真實案例:一紙證書引發的停產危機某公司質量主管林工最近焦頭爛額:“校準證書顯示發布日期是6月20日,系統自動設定有效期到明年6月19日。可審計員說我們3臺關鍵儀器超期使用——明明才用了11個月啊!” 問題出在哪里?打開證書發現:實際校準完成日期是去年6月10日。因實驗室報告流程延誤,證書發布拖了10天。——這10天差,直接讓設備“提前報廢”! 校準日期≠發布日期,90%企業踩過的坑日期類型 | 本質含義 | 影響范圍 | | 校準日期 | 設備性能被驗證合格的時間點 | 決定設備計量狀態 | | 發布日期 | 證書正式交付客戶的生效日期 | 僅影響文件法律追溯力 |
?? 鐵律:設備計量壽命從校準完成日開啟倒計時,與證書何時發布無關! 錯用發布日期的三大致命傷① 設備無故“早衰”② 法律追溯斷鏈校準完成后至證書發布前的空窗期(如1.1~1.10): ? 若按發布日計算:此期間設備使用無證書支持 ? 若發生客戶投訴:無法舉證設備當時已校準 ③ 新準則在7.8.2.1款“每份報告應至少的信息”中要求包括:
(1)“物品的接收日期”;(指校準機構接收的實驗室設備, 并簽訂校準合同的日期。)
(2)“實施實驗室活動的日期”(指校準機構開始對設備進行校準活動的日期。)
(3)“報告的發布日期”(指校準機構出具對設備校準結果證明性文件的日期。)
“校準證書應包含校準日期(date of calibration)——這是確認設備狀態的技術基準”
校準日期 = 設備計量狀態生效日簽發日期 = 證書文件生效日企業使用周期的有效期起點必須是校準日期,否則將導致: ? 設備可用期被不合理縮短; ? 校準后至出證前的使用合法性存疑; ? 違反計量溯源的基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