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公示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嵊市監處罰﹝2025﹞235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東莞市帝恩檢測有限公司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914419005921334044 |
法定代表人: |
李檢忠 |
處罰類別: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處罰名稱: |
東莞市帝恩檢測有限公司其他計量違法行為案 |
處罰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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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結果: |
1.沒收違法所得3346.5元;2.處以罰款30000元,罰沒款合計33346.5元。 |
處罰依據: |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計量校準機構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量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一)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相關計量標準或者相關計量標準未經考核合格用于計量校準的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5-06-09 |
處罰機關: |
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出處截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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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八一八 于 2025-6-17 10:47 編輯
主要違法事實:經查明:2024年4月-2025年4月,當事人分4次對嵊州市三界天然氣有限公司的安裝于壓力管道上的用于安全防護的102個計量器具(壓力表20個、精密壓力表2個、不銹鋼壓力表13個、膜盒壓力表43個、不銹鋼膜盒壓力表24個)進行校準,并向嵊州市三界天然氣有限公司出具了紙質版校準證書69份、電子版校準證書33份。當事人共收取上述計量器具的校準費用為3450元,違法所得為3346.5元。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當事人對應當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壓力表、精密壓力表、不銹鋼壓力表、膜盒壓力表、不銹鋼膜盒壓力表)開展計量校準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根據《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346.5元;2.處以罰款30000元,罰沒款合計33346.5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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