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7-3 13:15 編輯
也就是說,您單位對新方法進行方法驗證后,新方法批準內部使用,舊方法在單位內部暫先不作廢是么,對于按舊標準生產的(不滿足新標準的),可以按舊方法檢。在過渡期內,新舊方法在單位內部都是能使用的。是這樣么? 沒錯。在新標準正式實施日之前,就應該完成新舊標準的替代轉換工作。如果確定新標準實施日之后仍需保留使用舊標準(僅針對特定客戶的特定產品,需要在舊標準封面上蓋“限用范圍標識”),那么就向CNAS提交擴項申請(增加新標準,對舊標準增加“限制性說明”)。如果不需要保留使用舊標準,那么就向CNAS提交變更申請(新標準替代舊標準),同時在新標準正式實施日,啟動舊標準的收回、蓋“作廢”章、注銷程序。 “依據JJG 539-2016《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來對商品交易流通領域的電子計價秤進行強制檢定”和“新生產的電子計價秤在2027年1月8日前禁止使用”存在因果關系么? 請不要斷章取義,我說這話是針對按新標準生產的電子計價秤,其次是在新標準的過渡期。當然存在因果關系咯,否則廠家為什么要依據新標準生產?用戶為什么要買新產品不買舊產品? 新生產的電子計價秤在2027年1月8日前當然可以使用,JJG 539-2016《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沒有廢止,按照它來檢有什么不對的么? 當然不對咯。眾所周知,新技術標準發布即有效,應盡早優先采用(理由見13樓、19樓截圖)。除非有兩種情況:①新標準不適用;②檢測/校準機構不具備能力。否則JJG 1204-2025《電子計價秤檢定規程(試行)》的發布日期和實施日期,為何不統一定在2027年1月8日呀?按照您的理解,2027年1月8日之后,您永遠都可以依據舊標準開展強制檢定/校準咯,是這樣嗎?因為新舊標準并非替代關系,舊標準一直延續有效。看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網發布的解讀是怎么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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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3 12:48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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