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明,當事人受長沙長好醫院有限公司委托,對其進行環境檢測,并于2023年7月17日出具了《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ATT-HW2307007),經核查報告及原始記錄,2023年7月5日采集的廢水總余氯水樣,現場采樣未加固定劑保存,2023年7月6日分析,不符合標準《水質游離氯和總氯的測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HJ586-2010)的要求。顆粒物采樣時間為2023年7月5日,采樣依據為《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HJ 836 -2017),分析時間為2023年7月7日,并進行了評價,查該公司儀器設備臺賬,2023年7月7日無HJ836-2017要求的恒溫恒濕箱稱重系統。鍋爐排放口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監測時間為2023年07月05 日10:32-12:07,所使用的儀器型號3012H,儀器編號為XC-088,查該儀器內存的電子記錄,無2023年07月05日的監測數據,無法溯源;該儀器保存的第一組數據為2023年7月19日的數據,2023年7月18日以前所有的監測數據均無記錄,且未備份。當事人存在未按照要求保存樣品,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開展檢驗,且存在偽造原始數據、記錄的問題。另查明,當事人受廣東昌岫實業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委托,對其進行環境檢測,并于2022年6月2日出具了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ATT-HW2205049),經查,廠界噪聲監測原儀器原始打印條監測時間設置為10分鐘,經計算,實際監測時間不足10分鐘,與設定值不一致;共測量8次,全部測定不足1分鐘,不符合GB12348-2008對測量時段的規定。當事人存在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開展檢驗的問題。另查明,當事人受湘西三智檢測有限公司委托,對其地下水來樣進行檢測,并于2023年6月20日出具了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ATT-HW2306048),經查報告及原始記錄,硫酸鹽、氯化物、硝酸鹽分析時間2023年6月14日,未進行校準曲線的上機測試,而用2023年2月17日上機繪制的校準曲線進行結果計算。當事人存在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開展檢驗的問題。另查明,當事人受湖南億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對湘潭市愛爾仁和醫院有限公司進行環境監測,并于2022年12月9日出具了《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ATT-HW2211078),經查,無組織廢氣硫化氫采樣時間為2022年11月25日15:27-18:45,分析時間為2022年11月25日,分析儀器型號:UV-1200,儀器編號為:SATT-ZY-009,查該儀器使用記錄本,無2022年11月25日該儀器使用登記記錄,無硫化氫標準曲線校準點(3.0μg)溶液配制記錄,機構無法提供當天進行分析的其他證明材料。當事人存在偽造原始數據、記錄的問題。另查明,當事人受長沙縣眾和包裝有限公司委托,對其進行環境監測,并于2022年5月20日出具了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ATT-HW2205006),經查,固定污染源廢氣采樣原始記錄表中鍋爐廢氣排放口汞及其化合物監測采樣時間為2022年5月13日,分析日期為2022年5月16日,但對應的儀器(嶗應3012H/11170788/SATT-XC-156)打印條煙塵測量表儀器采樣開始時間為2021年05月13日,采用一年前的采樣原始記錄出具報告。當事人存在偽造原始數據、記錄的問題。另查明,當事人受湖南藍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對岳陽市鑫匯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有限公司進行環評檢測,并于2022年6月27日出具了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ATT-HW2206030),經查,環境空氣采樣原始記錄表中,TVOC采樣使用儀器型號:ADS-2062E-2.0,編號為SATT-XC-064,采樣流量記錄為0.02L/min,查該儀器使用說明書,大氣采樣流量參數范圍為100-1000mL/ min(0.1-1L/min),儀器流量量程無法滿足0.02L/min的采樣要求。當事人存在偽造原始數據、記錄的問題。另查明,當事人受長沙市寧鄉精神病院委托,對進行環境監測,并于2024年6月6日出具了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ATT-HW2405040),經查報告及原始記錄,樣品交接記錄中總α放射性、總β放射性每個樣品采樣體積均為500mL,而分析原始記錄每個樣品取樣量均為2.00L。當事人存在偽造原始數據、記錄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