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ikiwi的回復,我上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查詢,找到兩份相關問題截圖。
第一個截圖與ikiwi提供的相同,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回復中答復醫療器械產品有效期依據的是《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這個規定我在網上找到的版本是2014年7月30日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隨后只是照搬《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沒有明確回答超過使用期限的醫療設備可不可以、應不應該檢定校準的問題。
第二個截圖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回復按照《有源醫療器械使用期限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9年第23號)》,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注冊人需確定產品的使用期限。
以前相關單位沒有合拼,計量檢定人員還可以回答以計量檢定規程、校準規范沒有相關規定搪塞過去。但現在是相關單位合并了,醫療單位再追問這個問題,會出現同一個單位檢定人員與執法監督人員說法不一的問題。
ikiwi 提供的處理方法是可以參考,但不能解決在工作中遇到的根本問題。
我剛收到市局同事發來的最新《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修訂版,根據2024年1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我放在附件中。在新版文件中,第八十六條相關規定照舊。
不僅僅是在醫療器械檢定方面遇到這個問題,我單位檢定配鏡驗光設備的同事,也反應在檢定中,遇到不少超過使用日期的驗光機、焦度計,檢定后設備性能指標合格,但執法監督人員在隨后的檢查時,會出現不允許眼鏡店使用超過使用日期設備的事情。
在此網站提出這個問題,是希望大家集思廣益,在工作中如何解決這類相關文件不協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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