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您的關注。計量授權是統稱,其定義在《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第二條: 第二條 計量授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授權予其他部門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或技術機構,執行計量法規定的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具體授權方式在第四條規定如下: 第四條 計量授權包括以下形式: (一) 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的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二) 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建立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三) 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其內部使用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 (四) 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或技術機構,承擔計量標準的技術考核,仲裁檢定,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評價,標準物質定級鑒定,計量器具產品質量監督試驗和對社會開展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 以上第(一)、(二)、(四)款就涉及專項計量授權。所謂“專項計量授權”,個人理解就是特指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在統籌規劃計量檢定資源的基礎上,對政府設立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無法完成的部分,利用社會資源和力量進行有效補充,即對有關部門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或技術機構進行專項計量授權,向社會開展檢定技術服務,執行部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任務。也就是說,申請專項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的檢定項目,通常是與政府設立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開展的檢定項目互補,如:民用四表的強制檢定項目、具有行業特征的大流量傳感器等的檢定。如果申請的專項授權項目不與政府設立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所開展的項目互補,或者是政府設立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某檢定項目任務量巨大難以承受,通常是不會專項授權給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