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6-29 19:25 編輯
我認為算。 為什么算?得給出理由啊。我已經問您:您怎么能確保脫離了實驗室控制而返回實驗室的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不會發生變化?如果發生了變化,您用一個參考值未知的核查標準進行核查怎么發現?您沒有給出正面的回答。 脫離機構控制返回機構確實都要進行核查,但不一定是計量性能的核查,如送外機構檢定/校準返回機構的設備,機構都要進行外觀、通電正常工作等的核查。 還是哪句話,如果計量性能發生了變化,您怎么核查出來?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第6部分和第7部分,說的就是計量特性的期間核查。尤其是第7部分,特指測量設備“準確性(或(示值)誤差)”的期間核查,而不是“測量功能”的定性核查。 我們的理解不同。我們理解的是送檢出去的,就算是脫離實驗室控制,除非實驗室人員在校準機構盯著檢完。實驗室人員取回的(不是通過快遞、物流),實驗室儀器使用人員仍要進行核查(外觀、通電檢查等)。 不需要送檢人員全程陪同盯著檢,承檢機構檢完后,只要在承檢機構內部正常流轉,沒有發生沖擊、振動、跌落等異常事件,被校器具的計量性能(校準狀態)是不可能發生異常變化的,你也拿不出任何質疑的理由。實驗室人員隨身攜帶取回(未脫離實驗室控制),當然要進行核查。此時,攜帶人員完全可以確保儀器在取回的路上不受沖擊、跌落、振動等有可能導致計量性能改變的事件發生。即取回后仍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此時就可以用一個參考量值未知的核查標準進行首次核查。因為被核查對象的示值誤差(或修正值)未發生變化,所以就可以用溯源證書中的修正值對核查結果進行修正,將修正后的測得值(準確值)賦予參考值未知的核查標準(即:將剛校準后的被核查測量設備所復現的量值,賦予參考值未知的核查標準)。否則如果計量性能發生了變化,這個首次核查的賦值,就是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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