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10-7 20:29 編輯
我查了許多資料,多數認為環境試驗設備,比如高低溫試驗箱,屬于試驗設備,連監視設備都算不上,更非測量設備,當然也就談不上是計量器具了 環境試驗設備使用時,你是依據環境試驗設備上自帶的溫濕度指示器所指示的溫濕度來進行控制,還是依據另外配置溫濕度計來進行控制?如果是前者,那就是測量設備,如果是后者,那就是不帶溫濕度指示的純試驗設備。 我們目前也是按照JJF1011(注:應該是JJF1101)的高低溫箱進行了校準和確認,并規定了確認間隔。但是外審的時候,評審老師反而認為我們沒有對高低溫試驗箱上的溫控指示儀表進行檢定,給開了不符合項。 帶溫濕度指示控制功能的環境試驗設備,本就應該作為整體進行綜合校準,或者叫“在線校準”。評審老師還要求將設備所帶的溫濕度指示儀表單獨進行檢定,純粹就是瞎扯。按照他的邏輯,那是不是電子萬能試驗機依據JJG 475-2008《電子式萬能試驗機檢定規程》檢定合格后,還得將試驗機上的力傳感器,也得拆下來依據JJG 391-2009《力傳感器檢定規程》再進行檢定呢?電子計價秤是不是經檢定合格后,秤內的稱重傳感器,是不是也得拆下來依據JJG 669-2003《稱重傳感器檢定規程》再進行檢定呢?純粹就是扯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