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實驗室,不管是授權機構還是經CNAS認可的機構,基本上都是依據JJF 1175試驗篩校準規范,就按照這個規范。 如果客戶指定依據JJF 1175的校準結果,以及提供的試驗篩計量特性指標(表A.2)進行符合性判定,那么根據JJF 1175第6.2條“測量所選圓孔的直徑或方孔中間位置處的寬度尺寸,取所有測得值中的最大值作為篩孔尺寸的校準結果。”直接算出偏差,與表A.2規定的極限偏差要求進行比較,作出符合性判定結論就OK了。 抱歉,這里是我筆誤,實測值應為(mm):2.020、9.962、9.905、9.881、10.005、10.022、9.861、9.902、9.924、9.945。 該組校準測得值中,最大值為10.022 mm,最小值為2.020 mm,校準結果就是10.022 mm,偏差為(2 -10.022) mm=-8.022 mm。超出最大允許偏差±0.09 mm的要求,判定結論為“不合格”。 像這樣的篩,不要說校準了,就是生產廠家出廠檢驗都通不過。 我們(不包括您)討論的就是該校準規范的數據處理合不合理。 這是另外一個問題,只有規范起草人才能作出權威的解釋,說清楚他為什么這么規定。如果客戶和(或)校準機構認為這種數據處理方式不合理,可以溝通協商,是否可以依據GB/T 6003.2-2012《試驗篩 技術要求和檢驗 第2部分:金屬穿孔板試驗篩》第5.2.3條規定的方法(見下圖)進行符合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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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7 17:10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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