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3-21 13:49 編輯
您首先要搞清楚“內部校準”定義的含義與性質。 1、CNAS對“內部校準”的定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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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內部校準”能力的性質是“確認”,而不是“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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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NAS-CL01-G004∶2023《內部校準要求》在第1部分“適用范圍”中,就明確地限制了該應用準則僅適用于申請認可或已獲CNAS認可的檢測實驗室,對其與認可能力相關的測量設備實施的內部校準。不適用于校準實驗室的能力認可。也就是說CNAS所進行的“內部校準確認”,是針對“檢測實驗室”的,而且是對申請認可或已獲認可的檢測實驗室的。對于不申請CNAS檢測能力認可,只想通過CNAS“內部校準”確認的檢測機構,CNAS是不會受理的。 盡管技術要求與A025一致,但“確認”的性質不是“認可”,后者相當于認可校準實驗室具備向社會(對外)開展相應校準技術服務的能力,相當于對外開展校準技術服務的資質與授權。獲CNAS校準能力認可的校準實驗室,自然也就成為“第三方校準實驗室”,而不是企業內部的“第一方實驗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