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理說,開展檢定/校準,所使用的計量標準都應該建標,只是如果要開展檢定(包括“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下同),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應經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合格后才能開展“檢定”。欲開展“強制檢定”還必須授權。這是法制計量的要求。CNAS只管校準,不管檢定。所以你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是否需要通過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發證,那是法制計量的事,由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去管,也是企事業單位的自主決定要不要考核取證。鐵路警察各管一段,CNAS不會去插手干預,也沒有這方面的強制性要求。CNAS文件的表述,都是比較嚴謹規范的。在CNAS-EL-15∶2020《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受理要求的說明》就有如下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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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3 11:02 上傳
也就是說,法律怎么規定要求的,你就怎么做,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開不開展檢定,也是你自己說了算。目前國家頂層法律不涉及校準,只是《計量法》第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另外還配套發布了《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其中第五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持考核;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單位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計量標準,由該企業登記注冊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持考核。申請考核的目的,就是為了要開展“檢定”,至少是開展“非強制檢定”。只開展“校準”,所建立的最高標準可不可以不申請考核?理論上是可以的。但你走法制計量這條路申請考核也沒有錯,這不矛盾,也不影響開展“校準”,只是多了一條可以開展“檢定”的路。經考核合格,取得了《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則不僅可以開展“校準”,還可以開展相應項目的“非強制檢定”(只能對內,不允許對外)?!靶省表椖客ㄟ^了CNAS的能力認可,就可以對外,在認可的能力范圍內,向社會提供校準技術服務了。 2、關于“強制檢定”的問題,如果你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通過了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并且備了案,就可以享受免費的“強制檢定”了。但強制檢定一定要符合CNAS-CL01-G002∶2021《測量結果的計量溯源性要求》第4.5條c)款的要求,一定要在委托合同中,要求承檢機構在出具的《檢定證書》中給出“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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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3 13:29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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