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的是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權力限制異地合規校準機構進入本地校準市場,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章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五條之嫌(見50樓)。按照浙江省地方“土政策”的邏輯,那是不是全國通過了CNAS校準能力認可的第三方校準實驗室,都必須去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備案,才能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校準業務呀? 因主題是內校,我想主要是“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企業、事業單位和省有關部門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用于內部計量校準;但是,其最高計量標準應當經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這就是典型的違反《反壟斷法》第五章的行為。強制要求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須經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的,應該是開展“非強制檢定”,而不是開展“校準”。建標與考核是兩碼事。建了標,只要充分有效地溯源,就可以開展“校準”,但要開展“檢定”(包括“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則必須通過考核,開展“強制檢定”還需要獲得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政府是該管的強制檢定因為不收費而不愿意管,不該管的校準有利可圖削尖腦袋都要往里鉆。計量法修訂這么多次,都沒有把“校準”納入,《計量校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了這么多年仍然難產。還有誰看不出來政府豈肯善罷甘休地拱手讓出“校準”這塊肥肉,做夢都想插一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