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5-9-28 13:44 編輯
“對每種送校測量設備的“復校時間間隔”(或者叫“校準周期”)都是預先確定好的”這個間隔我們是提前設定好的。 既然是提前設定好的,直接按照既定計劃執行不就完了嗎。 校準取回后必須立即做“計量確認”進行符合性判定,合格的按照預先確定的“復校時間間隔”張貼“計量確認合格證”標識。,這個我們會做。 會做為什么不做? 而不是按你什么時候開始使用,才來計算確定“有效期”到期日 這個是法律要求還是您所在公司的公司要求?望指教 全國所有的機構都是按照實際校準日期來計算確定下次校準日期的,只有你們單位的這種做法比較另類,我還是頭一次聽說。啥叫“復校時間間隔”?啥叫“校準周期”?拎不拎得清啊?實在沒整明白我建議您去看看CNAS-GL054:2023《測量設備校準周期的確定和調整方法指南》或RB/T 034-2020《測量設備校準周期的確定和調整方法指南》。 您那個例子讓人看了一頭霧水,不知道要表達啥意思。你們送校的測量設備取回后不做計量確認,不張貼“計量確認合格證”標識的嗎?假如校準日期是2025年5月30日,如果“復校時間間隔”(或“校準周期”)是24個月,計量確認符合預期使用要求后,直接張貼“計量確認合格證”,有效期至2027年5月29日不就完了嗎,扯什么“使用時間12個月”呀。與你什么時候使用有什么關系?即使一天都沒使用,也必須在2027年5月29日之前送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