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特制定《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條文解釋。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條文解釋]
總則說明了制定《暫行規定》的宗旨和依據,是對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的含義、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工作的主管部門、國防科技工業計量與國家計量工作的關系、國防科技工業計量使用計量單位的原則以及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的工作方針等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的量值準確一致,測量數據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制定本規定。
[條文解釋]
1、本條說明了制定《暫行規定》的宗旨和法律依據。
2、制定《暫行規定》的宗旨是為了加強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的量值準確一致,測量數據可靠,其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證和提高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的質量和可靠性,促進國防科學技術的進步與發展,以利于國防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3、《暫行規定》確立了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工作的法定地位,有利于加強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工作的法制建設。
4、《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是指以技術、行政、法規和經濟等手段對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5、制定本《暫行規定》的依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對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是指國防科技工業科研(含設計、試驗等,下同)、生產、服務中實現產品量值準確一致、測量數據可靠的全部活動。
[條文解釋]
1、本條界定了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的含義。
2、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是指國防科技工業科研(含設計、試驗等,下同)、生產、服務中實現產品量值準確一致、測量數據可靠的全部活動。“全部活動”是指計量法制建設、計量管理和計量技術等活動的綜合。
國防科技工業計量通常稱為國防軍工計量。
第三條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簡稱國防科工委,下同)統一監督管理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工作。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在業務上接受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的指導。
[條文解釋]
1、本條是對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工作的主管部門、國防科技工業計量與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關系的規定。
2、規定國防科工委統一監督管理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工作,明確了國防科工委是主管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工作的政府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是指凡涉及國防科工委職能范圍內的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工作,由國防科工委組織實施,或授權某個組織實施。
3、“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在業務上接受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的指導”,明確了與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的指導關系,確立了國防科技工業計量是國家計量工作組成部分的地位。
第四條 國防科技工業面向社會的科研、生產、服務中的計量活動接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國防科技工業面向社會出具公正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計量認證。
[條文解釋]
l、本條是對國防科技工業面向社會計量活動的規定。
2、國防科技工業面向社會的計量活動是指面向國防科技工業系統以外的計量活動,即為社會的科研、生產、服務中所提供的檢定、校準與測試活動,測量器具的制造與銷售活動等。
3、“接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是指國防科技工業面向社會的計量活動接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監督。
4、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計量認證,在我國屬于政府行為,目的是為了保證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檢驗數據客觀、公正。“國家有關規定”是指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和實驗室認可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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