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11-13 20:40 編輯
是的。離散程度,是由于真值不可知,估計的真值對賦予量值偏離的范圍。如果這個范圍小,表示賦予量值更準確,說“測量不確定度是表示一個量值是否準確的屬性”就是這個意思 “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并不是表示測得值偏離真值的范圍,而是表示以“測得值”為中心的不確定區間半寬度。前者的表征參量是“誤差”。不確定度小,并不代表誤差也一定小。舉個例子,假設某被測量的“真值”是10.0,用最大允差±0.5的儀器進行多次不修正重復測量,取其平均值作為最終測量結果。用儀器A進行測量的測量結果為9.8,誤差E=-0.2,U=0.4(k=2);用儀器B進行測量的測量結果為10.6,誤差E=+0.6,U=0.2(k=2)。很顯然,A的測得值以約95%的概率,落在9.8±0.4的區間范圍內,B的測得值以約95%的概率落在10.6±0.2的區間范圍內。兩個結果對比,A的誤差(-0.2)小于B的誤差(+0.6),說明A的結果比B的結果準確。但A的不確定度(0.4)卻大于B的不確定度(0.2),說明A的測量結果沒有B的測量結果穩定可靠。也就是說A的結果相對準確但不可靠,B的結果相對可靠但不準確。那怎么辦呢?唯一的辦法就是兩者都進行修正,修正后的測量結果準確性完全一致(測得值的誤差都為0),唯一改變不了的,就是兩者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那么對于修正后的測量結果,準確度相同,誰的更可靠,不言而喻。 差別在于校準時被測量的值已知,測量時被測量未知。校準時利用得到的被測量示值與已知值比較,得到示值誤差;測量時,直接用示值作為測得值,并利用校準時得到的信息估計不確定度。 校準是對已知量的測量,檢測是對未知量的測量,這個大家都清楚。您說的是不修正測量,但《校準證書》中已經給出了“儀器的不確定度”信息,下一級測量時就可以直接引用,作為下一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中,由該儀器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修正的手段只能提高“準確度”,減小不了“不確定度”。 說校準時所得到的量值是被校非實物量具上顯示的計量標準的值。也許表達不夠準確,所得到的量值指的是被校非實物量具的示值。 所以說被校非實物量具上顯示的值不是“計量標準的值”,“計量標準的值”是標記在計量標準上的“標稱值”,并非被校非實物量具上所指示的值。 由該量儀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還要包括示值誤差。很多儀器使用時不會在做修正的,例如卡尺、千分尺。有些儀器進行修正是修入計算機,在測量時直接調用,而校準是在完成修正后進行的——使用時不會再做修正的。 不要把“誤差”概念與“不確定度”概念混為一談。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表示偏移程度,后者表示離散程度,也分別用不同的參量來定量表征。我已經說了,你修不修正,只改變測量結果的準確程度,并不會改變不確定離散區間的大小。如果您的觀點成立,是不是不確定度也可以像誤差一樣,具有可以通過修正改善的特性呢?不確定度有這一特性嗎? 那么,“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有什么用?不是用來評價校準過程的質量,也不能用于作為“測得值的不確定度分量” “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定量表征被校儀器的計量特性之一,即被校儀器所復現的量值的短期穩定可靠程度(不是準確程度)。可作為被校儀器是否滿足下一級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的評判輸入之一。如果滿足,它僅僅是下一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中,由該測量儀器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最大允差是否是儀器的實際誤差的波動區間,需要根據校準結果判定。當考慮了測量不確定度,示值誤差在最大允差范圍內,最大允差就是儀器的實際誤差的波動區間。 如果這么說,那你還要考慮不確定度干什么,只需看每次測量結果的誤差不超過最大允差不就完了嗎。最大允差±1.0,實際誤差的波動范圍為0.0±1.0,與實際誤差波動范圍+0.7±0.2的意義一樣嗎?完全不是這么回事。前者的誤差波動區間大小是2.0,后者的誤差波動區間大小只有0.4,兩者能相提并論嗎?當然咯,你如果偷懶,說兩者都滿足±1.0的最低要求,那還有什么好討論的呢?還有這個必要從理論原理方面深究下去嗎? 而校準是在完成修正后進行的——評價修正后儀器在修正殘余誤差作用下的示值誤差是否在最大允許誤差范圍內,使用時不會再做修正的,例如坐標測量機。 我已經說了,你修正的目的,就是要提高測量結果的準確性,與不確定度無關,不確定度該多大還是多大。同一組測量數據,不可能因為你修正還是不修正,使該組數據之間的不確定離散程度發生改變。因為不確定度是用人、機、料、法、環諸因素的離散不確定特性評估出來的,不是用偏移特性評估出來的。即便是“誤差”,理論上也應該用實際誤差的不確定離散波動范圍來評估,而不是有檢測數據不用,仍用人為規定的偏移極限要求評估不確定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