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聽規某人的胡說八道。樓主所說的《通知》,僅僅是針對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等6個試點城市的企業單位的試運行,根本不針對事業單位(并非12樓某人所說的針對企、事業單位)。各地的執行情況也不盡相同。該《通知》的原則,主要是針對企業單位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不再進行考核了。但如果企業向社會開展檢定的,以及企業內部開展相應項目的強制檢定所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則必須通過考核并授權。也不要輕信規某人15樓所說的“可以預測今后的新計量法‘非強制檢定’這個提法將‘淡出江湖’。社會上不再承認未接受政府計量標準考核的‘計量標準’,因此只能用于本企業內的測量設備校準。企業自建的計量標準一旦要用于向社會開展檢定或校準服務,或用于企業內部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該計量標準就上升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就必須接受政府組織的計量標準考核。”這類沒有任何根據的妄斷之言。只要有“強制檢定”存在,就必定有“非強制檢定”并存(以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計量要求”作為合格判據,如“仲裁檢定”就屬于“非強制檢定”)。再說向社會開展“非強制檢定”或“校準”,或在企業內部開展“強制檢定”,也并沒有要求必須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